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11-06-0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
财税〔2011〕50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本法规第二条第1项、第2项自2019年1月1日起条款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解读财税〔2011〕50号:结合国税函[2008]875号综合理解
  注意:关于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意思是不是赠送的部分可不用确认为收入,如果不确认为收入的话,那是不是就不用视同销售缴纳17%增值税?
  问题:某大型商场开展“买一赠一”活动,买名牌西装一件赠送相同品牌衬衣一件,当月销售西装1000件,同类商品单位售价1170元,单位成本600元;赠送衬衣1000件,同类商品单位售价117元,单位成本60元。
  一、争论的焦点:
  所得税-----没有争论和异议,都是按照西装和衬衣的公允几只分别确认收入,确认收入总额=1000*1000=100万
  其中西装确认收入=1000/(1000+100)*1000*1000=909091元,衬衣确认收入90909元
  增值税:
  观点一: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不属于所得税范畴,所得税上对“买一赠一”中赠与行为的认定,不会影响流转税——增值税中对该行为的影响,因此,“赠与商品”仍需视同销售,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观点二、适用国税函〔2011〕875号文件,作为特别事项,不缴纳增值税。
  二、我们且不谈谁对谁错,我们来看下现实中的两种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A企业在销售时将西装和衬衣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西装全额开据发票,衬衣作为销售折扣),账务处理:
  具体的开具如下:单套西装和衬衣
  1、西装一套  单价1000 税额 170 合计 1170
  2、西装折扣  单价-100 税额 -17 合计 -117
  3、衬衣一件  单价100  税额  17 合计 117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帐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西装 909091
  主营业务收入-衬衣 90909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170000
  第二种情况:B企业也采用了“买一赠一”的促销方法,但他们在销售时只开具了西装的发票,而赠送的衬衣没有开具发票,仅仅是在发票备注栏填写了备注--衬衣一件。企业在账务处理时也作了以上同样的分录。结果在稽核了时候被税务局要求补交衬衣部分的增值税。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00
  从以上财务处理可以发现,A商场在发票上反映了同时销售的商品有某西装和某衬衣,因此,对售价低于同类商品单位售价的行为可以解释为低价处理,企业的处理方法是正确的;而B商场在发票上仅反映了西装的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赠送的衬衣也应按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申报纳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对无偿赠送他人的货物在所得税前不予列支,因此,企业应调增当月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可见,同样是“买一赠一”,由于企业的处理方法不同,对企业应缴纳的税收是有很大影响的。
  三、结合财税〔2011〕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来看
  财税〔2011〕50号中说到--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这里我们要关注几个关键点:
  1、通过折扣和折让方式---回顾下增值税暂行条理对销售折扣和折让的开票要求---折扣部分不开在一张票上不管会计上怎样处理都不能抵减增值税。
  2、在销售活动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同时赠送礼品给个人--注意是同时这里的同时也就是意味着这里的赠送不是无偿赠送而是有偿赠送。
  结合上述的问题,我们发现对买一赠一的处理,第二种观点----把买一赠一中的赠品作为特别事项,不缴纳增值税更符合企业的经营实际和税法的立法精神,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往往不注意买一赠一的开票,而是单纯的认为不需要在发票上反映赠品,同时把赠品交付给了客户,这样造成在税务稽核中,企业处于劣势,多缴纳了相当的税金。
  四、筹划方式:
  1、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
  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即将西服和衬衣价格分别下调,使其销售价格的合计数等于实际销售价格,并将西服和衬衣联袂销售。这样,也能达到促销和节税的目的。
  2、将赠送货物为销售折让来对待。
  将促销的主要商品按正常销售来对待,同时把赠送货物按其价值以销售折扣的形式返还给客户。即在发票(因直接对消费者销售货物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上填写西服一套价格1170元,同时填写衬衣一件,价格117元,同时以折扣的形式将117元在发票反映,直接返还给客户,发票上净额为1170元,客户实际付款为1170元,这样便达到促销的目的。折扣额117元能够冲减商场的销售收入,即此项活动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170/1.17元,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1170/1.17*17%元,从而减少了增值税销项税。同时也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买一赠一”促销方式是目前商业企业采用得比较多的促销形式,但是“买一赠一”促销方式影响到企业的计税销售额,如果操作不当,就有可能形成偷税之嫌。通过以上操作处理,不仅达到了促销的目的,而且还规避了税收负担人为地上升。
  这样操作之所以在法律上能够通过,是因为商场在商品的销售定价上有自主权,给客户(无关联关系)的折扣也有自主权。就该项促销活动来看,其销售净价也不会出现明显偏低的现象,因为第一、商场在促销时一般都采取适当提高相应商品对外销售价格的策略,并且,商品的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必要的调整是正常的,也是必须的;第二、具体操作方法符合有关法律要求。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根据这个规定,如果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进行了反映,就可以认可企业对销售额的扣减。
  目前很多人对买一赠一的所得税持有的观点是第一种认为赠品也要增值税视同销售,目前我看到明确发文说明增值税的处理同所得税的只有四川省国税局。川国税函[2008]155号  四川省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
 
解读财税〔2011〕50号: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税〔2011〕50号文,再次明确了企业和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礼品时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第一,该文首先明确了赠送礼品的范畴,即指向个人赠送的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需要注意的是,该文明确了无形的“服务”也属于礼品的范畴,这更有利于政策与实务的结合,也避免了某些企业以赠送“服务”为名钻政策之空。
  第二,实际中,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在某些情况下是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文在第一条先对此予以排除,规定了三种情况下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即: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由以上三条可以看出,企业与销售直接相关的赠送个人礼品是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第三,在排除了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后,政策又列举了哪些情况下需要在赠送礼品时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即: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政策在明确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时,重点突出了以下几点:
  (1)明确当赠送礼品行为是“随机”时,需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明确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所获得的“额外”抽奖机会,因此所得的奖品需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明确企业在业务宣传、年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需要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可见,当发生与销售行为无关的独立向个人赠送礼品时,需要由赠送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该文在明确了哪些情况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进一步明确了如何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即:礼品是企业自产产品或服务的,按其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应税所得;礼品是企业外购商品或服务的,按其实际购置价格确定应税所得。
  第五,该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且其颁布的同时也宣布了其他两条法规的失效,即: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解读财税〔2011〕50号:赠送礼品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不同有分别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就长期以来纷纭不断的企业和单位营销活动中赠送礼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件以列举比较方式对于征税和不征税分别明确了三种情形。
  一、规定主体: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
  二、明确范围: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关键词定义: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强调了赠品与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直接相关,并明确列举三种情形: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例如:企业促销出售空调5000元,活动期间一律8折销售,相当于客户获得了2折优惠;客户空调买回家,发现存在瑕疵,企业承诺再给予其1折折让,客户实际按照7折付款,所获得的3折优惠即属于这种情形。
  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反之,客户以实际支付价格确认商品成本,可理解为没有额外所得,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该规定明确了不征税精神,较之地方政策规定更加有效。例如:《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5]68号)规定:“近一时期,各地相继提出了对企业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对企业采用销售折扣、折让营销方式进行销售,消费者个人取得的折扣、折让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最早征税文件见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二、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的,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细赠送记录,无法按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合理比例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该文同样纷纭不断,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牛新文曾向媒体回应,《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文件只是对旧规定的重申,而且范围只是针对个别对象。
  以上两个赠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在纳税实务处理中比较纠结,税收政策不能一一跟进促销形式的多样化,致使各地政策执行程度不同,使企业只能揭示风险而无法回避风险。例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促销活动中,商家通过打折、返利销售等,给予消费者的优惠,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5]68号)规定:近一时期,各地相继提出了对企业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二、对企业在促销活动中,赠与消费者的不属于折扣、折让的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属于消费者的应税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存在社会集团消费的实际,对企业能划分清楚的,据实征收;对划分不清楚的,暂扣除50%的金额后,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的企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财税[2011]50号文同样解决了上述纳税争议。例如,企业促销出售空调5000元,买一赠一,赠送微波炉1台价值500元,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为空调销售收入4500元和微波炉销售收入500元,客户实际支付仍然为5000元,也没有额外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积分消费如今是大行其道,超市消费有积分,手机话费有积分,信用卡消费有积分,积分累积到一定额度即可兑换礼品,这种不带有随机偶然性的必然会出现的结果,财税[2011]50号同样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赠送礼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财税[2011]50号与之相比较,将“其他单位和部门”替换为“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外延有所扩大,这两条基本涵盖了企业除销售直接赠送礼品之外的公关礼品支出。例如,房地产企业开盘促销,当天到场客户均有小电器礼品赠送,则属于第一种情形。房地产企业为成立周年庆典,会上赠送给来宾的礼品则属于第二种情形。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规定,以上赠送礼品一要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二应根据赠送礼品不同性质确定扣除限额: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扣除;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是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如果赠送礼品属于上述情形之外的,比如赠送给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个人则属于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规定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根本点不同的是偶然性和必然性的区别,超市购物满500元给予一次抽奖机会,是否中奖具有不确定性,则此种情形下中奖即应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与各地对于政策的实际把握基本是一致的,例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规定:对通过摇号、摸号等方式产生的“有奖销售”的奖金、奖品,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发奖单位代扣代缴。
  五、关于赠送礼品的计税依据问题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个人所获得的礼品究竟是含税所得还是不含税所得,法规没有明确。在企业的账务处理中,购置并赠送的小电器假设进价2000元,借: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2000,贷:银行存款。如果按照不含税计算,则企业的账务处理应,借: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2500 ,贷:银行存款2000,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500。本着简化处理的原则,笔者主张以上规定按照含税价处理更为方便。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规定相一致:视同销售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六、现金和有价证券同样征税
  财税[2011]50号仅针对企业赠送的礼品,而未提及“现金和有价证券”。并不是赠送现金或有价证券可以免税,现金及有价证券本身就是有价格的,已经属于征税范围;而礼品通常因没有价格或难以确定价格,而不被纳入征税范围,仅按照广告宣传费或业务招待费处理,因此财税[2011]50号专门针对企业赠品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发布通知,强调礼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在于加强对个人工薪以外所得的税收管理。
  七、本单位职工并非例外
  财税[2011]50号强调了对于本单位以外人员所获赠品征税规定,本单位职工任职于本单位所获取的不外乎工资薪金所得和福利费所得,按照现行规定,同样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是税目上应适用“工资薪金所得”而已。
  八、抽奖销售的限制规定
  抽奖销售并非只要纳税即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房地产企业开展抽奖销售,以买房抽奖方式赠送汽车,是否只要扣缴20%个人所得税即合法呢?还要看其他政策规定。例如《国家工商行管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令1993年第19号)规定: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再有,以卖房的名义直接赠送政府某领导汽车,都不具有广泛性,带有行贿性质的礼品支出如同购物卡一样具有隐蔽性,仍然不能以纳税来判定合法与否。
 
解读财税[2011]50号:业务促销中礼品赠送的涉税问题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专门下文进行了明确。在《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中,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被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类则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促销礼品赠送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这些赠送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只有个人购买了企业的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才会获得相应物品或服务的赠送。因此,这种赠送实质上是企业的一种促销行为,相关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被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所吸收了。换句话说,也就是个人实际已经为取得这赠品变相支付了价款。因此,这些赠品的取得不是无偿的,而是有偿的,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些项目中,企业赠送礼品并不是以个人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为前提。因此,个人是无偿取得这些赠品。所以,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这些赠品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个人取得的因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是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涉及赠品(包括实物和劳务)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50号文也给予了明确: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当然,在第二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类型中,必须是企业直接向个人发放赠品,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发放的形式有所变化,则未必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我们举一个例子。比如某洗发水生产企业推出了一款新洗发水,需要进行广告宣传,如果该洗发品企业直接将赠品随机发放(包括现场发放或邮寄发放),都需要按“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该企业不是直接发放,而是把赠品无偿提供给某时尚杂志(当然,一般该洗发水生产企业在该杂志上做了相应的广告),通过时尚杂志捆绑发放的,此时,该洗发水生产企业是把赠品无偿赠送给杂志的,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而杂志在销售时捆绑提供该赠品,则属于50号文第一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中“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杂志发行机构也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赠品发放类型,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问题主要出在如下三个方面,需要企业注意:
  第一:除了在第三种情况中,因为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企业可以要求个人先完税后再给予赠送外,对于第一和第二种情况下的赠品,企业是很难扣缴个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这就意味着,在第一和第二种情况下,需要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基本是由企业承担的。但是,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虽然这部分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承担,但是企业不能将承担的这部分个人所得税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关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问题。由于现在各地都在推行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因此,企业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等相关信息。除了第三种情况关于个人抽奖所得的,一般人数少,可以操作外,第一和第二种情况,企业即使自行承担了个人所得税,也很难获取这些取得赠品个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就这部分项目也要进行明细申报,企业可能会面临现实操作中的很大难题。
  第三: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或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的个人发放赠品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当然此时计税依据的确定可以根据50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促销礼品赠送的流转税处理
  实际上,企业促销礼品赠送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流转税的处理问题,对于货物赠送的,涉及增值税,对于劳务赠送的,涉及营业税问题。
  对于企业在促销活动赠品赠送的增值税问题,在国家层面并无明确的文件规定。我们很长时间来的做法是将企业的这种赠品的赠送行为作为无偿赠与行为,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近年来,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有所变动,主要针对是50号文中第一条提到的一些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促销礼品赠送行为。比如,《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规定: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中对于对商业企业采取“购物返券”、“买一赠一”等方式赠送给消费者的货物和购物券,应如何确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问题,规定:商业企业的“购物返券”行为不是无偿赠送,不能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购物返券与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相似,因此购物返券应该比照商业折扣,按实际取得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入计算增值税。商场从顾客手中收回的购物券,其收入已在购物返券时体现,不应征收增值税。“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对于50号文第二条提到的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赠送类型中,企业发放赠品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这一点需要大家注意。
  如果企业赠送的是服务,涉及到的就是营业税问题。对于营业税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一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只有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和单位或者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属于视同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需要征收营业税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并无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此时是不需要征收营业税的。
  比如,对于50号第一条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如果涉及赠送劳务的,对单位只按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比如某餐饮企业实行消费积分,积累一定的积分可以兑换一定的餐饮消费金额,或者企业采取充值100元按120元算可消费金额,这里都是按企业实际取得的收入额征税。而对于50号文第二条提到的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赠送中,企业无偿提供服务的,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比如某餐饮企业开业第一天,对随机对象实行免费试吃,此时企业虽然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但未取得营业额,也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列举的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则其应纳税营业额为0,应纳税额也为0.这一点和增值税有所不同。
  三、礼品赠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而对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以及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的额外抽奖奖励支出,在性质上如何界定呢?如果界定为捐赠,则这些捐赠则不属于公益、救济行捐赠,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块在实务中还有待探讨。我们认为,对于企业在业务宣传和广告中的对随机对象发放的相关赠品支出,应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限额扣除。对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向非本单位人员发放的赠品支出如何处理,可能有很大争议,实务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视为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如果发放的是一些印有企业宣传标识的小额礼品,符合业务宣传费的,也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扣除。但是,如果属于大额的礼品赠送,比如某企业开年会,参会者每人发一台苹果手机或笔记本电脑这种大额商品,这一块也作为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或业务宣传费支出,一些地方实务中很难得到认同。但是,对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这部分奖励支出应该作为企业的合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毕竟这部分支出企业在产品或服务定价时肯定应该考虑了,对应的收入已经在销售收入中体现了。
  最后,企业促销赠送行为中,为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支出,一律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