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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6-10-14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税发〔1996〕183号

  2、依据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财税[2018]164号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财税[2018]164号文上述规定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各地询问颇多,且意见不一。按照简便、合理、易于操作的原则,经研究,现明确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本通知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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