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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4-12-21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税函发〔1994〕665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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