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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0-07-1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税函〔2000〕539号
【房地产财税网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四)项  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巨星股份有限公司改组改制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二[2000]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来文称,福建巨星集团公司(集团所有制企业)改制为福建巨星股份有限公司,将历年积累的盈余公积金的一部分,以职工原始投入资金及投入时间按比例用股票形式分配给职工,增加职工个人股本。
  上述处理,实际上是企业以红股的形式分配股息和红利,不属于《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以下称通知)中规定的资产量化,不能按照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增加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分配给职工个人时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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