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2009年10月向境外股东分配2008年利润,向税务局办理申报缴纳代扣预提所得税时,主管税务机关指出该项预提所得税应在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纳,且不论股利是否已经支付。现在缴纳代扣的预提所得税,已经超过申报期,应缴纳滞纳金。请问,税务机关这样做合理吗?
中外合资武汉银光电源有限公司 周长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就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如果超过了7日,虽然没有实际支付,但属于“到期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税务部门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
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已经代扣的预提所得税超过了规定日期应缴纳滞纳金,而应扣未扣的预提所得税不缴纳滞纳金,应缴纳罚款。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如果通过董事会决议,该股息直接转增资本,应按照《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7日内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如果出现应扣未扣预提所得税,就要缴纳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已经代扣了税款,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没有缴入国库,则应缴纳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