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法做出如此规定,这就为纳税人“节省”税款提供了空间。假如一名纳税人有一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需要转让,那么在实得利益不变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以通过压缩营业额的方法来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
例如,A公司有一无形资产欲转让。B公司在获此信息后有意接受转让,同时B公司也提出由A公司负责技术咨询服务的要求。经双方协商最后达成转让无形资产协议,转让额为100万元。A公司在与B公司签订协议之后,又与一技术咨询服务公司签订一协议,双方约定由该技术服务公司向B公司提供该项无形资产的技术咨询服务,服务费为40万元。在此种情况下,A公司应该缴纳的税款为:营业税:100×5%=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7%+3%)=0.5万元。A公司所负担的税负共计:5+0.5=5.5万元。
在以上情况下,A公司的实得利益为60万元(100-40=60万元),在A公司实得利益不变的前提下,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压缩A公司营业额,“节省”A公司缴纳的税款:
A公司在与B公司签订转让合同时约定,A公司只向B公司收取60万元的转让费,技术咨询服务一事由B公司直接与技术咨询服务公司签订合同。(作为B公司,它的支出还是100万元)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应该缴纳的税款为:营业税60×5%=3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7%+3%)=0.3万元。A公司所负担的税负共计:3+0.3=3.3万元。
在A公司实得利益不变的情况下,如果采取第二种方案,那么A公司就可以“节省”税款2.2(5.5-3.3=2.2)万元。当然此种节税方案在压缩营业额的同时,也会失去部分利润。因此纳税人在选择此种方案时,要从多方面进行考虑,以选择最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