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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筹划 [ 2004.03.07 ]

2010-03-22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纳税筹划,是税法赋予企业的权利,是市
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如何通过纳税筹划与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条件下的新税收财政体制相适应,使企业在最佳纳税环境中运行和快速发展,促
使企业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
优化选择,以减轻税收负担,取得正当税收权益,正被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
重视和关注。
    
资金筹措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如何更好地筹措资金,对企业的经营发展
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说,任何筹资的渠道和方式都可以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
要,但是从纳税的角度来考察,这些筹资方式与渠道的结合,构成了不同的筹资方法。
而不同的筹资方法下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是不同的。
    1
.通过金融机构贷款的纳税筹划    通常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和计息方法较稳
定,尽管也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但波动一般不大,并且要想取得较长期的贷款,
还是金融机构有保障。
    
例如:某开发企业开发一个项目,需要资金150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向银行贷款,
铵年利率10%计算,每年需支付利息150万元,现假设该开发公司每年有毛收入3000
万元,扣除不含利息的费用(成本)80%,即2400万元,再扣除借款利息150万元,应

纳税所得额450万元,在这里,用与不用银行借款,对企业利润的影响额是150万元,
用银行借款可以为企业实现节税495万元(150×33)
    2
.通过发行债券集资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金紧缺时,通过有关
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债券可以对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局限于企
业内部职工发行。税法规定资本红息不得在费用中列支,而债券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列
支,因此,它可以被作为节税的扣除项目加以利用。
    
例如,某开发企业全年毛收入550万元,正常扣除的费用额为150万元,在企业资
金短缺250万元情况下,到底发行股票还是发行债券筹资好(假设债券年利率20%,所
得税率33)
    
如果发行股票,企业的应税所得额是550-150=400万元,应纳所得税是400×33
132万元。
    
如果发行债券,企业应税所得额是550-150-250×20%=350万元,应纳所得税则
350×33%=1155万元。
    
发行债券比发行股票节税165万元,发行债券比发行股票每年少获税后利润
400-132-(350-115
5)335万元,但可节省资金250万元。
    
收入确认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后确认销售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应
采取谨慎原则,会计人员应客观地评估收入的实现,对估计价款不能收回的,不能确
认收入,已经收回部分价款的只将收回的部分确认为收入。由于房地产单位价值较高,
购买方很难一次拿出大额款项购置房地产,房地产企业一般都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
售。采用这种方式,企业不能按售价总额确认收入,而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
确认收入,并相应地分次结转成本,起到节税作用。
    
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合同中商品房总价
200万元,分4次付清,首期付款40%,首期付款后,即把商品房交与乙企业。
    
如果把商品房交与乙企业时确认收入,应交营业税200×5%;10万元。
    
如果核分次收款确认收入,第一次应交营业税200×40×5%=4万元,以后3
分别应交营业税200×20×5%=2万元。
    
虽然,甲房地产公司用两种方法确认收入都是交营业税10万元,但采用分次确认
收入可以延缓纳税期限,使企业最大限度地利用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需缴纳营业税外还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
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
税”,企业可把成批的不动产销售划整为零,争取部分地符合免税条款。我国现行的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30%、40%、50%、60%,企业可以通过
测算来决策边际税率最低的销售收入额。
    
费用确认的纳税筹划
    1
.工资费用的纳税筹划
    (1)
改集团董事、监事的酬劳支付方式为工资,借以增加费用;
    
2)改变职工发放红利为年终奖金,借以增加费用;
    (3)
企业股东、董事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以使其个人收入计入工资。
    2
.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重点在于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
的方法主要是进行资产评估,确认重估价值。
    (1)
重估后资产在使用期间,每年折旧额较高,帐面盈余减少,可减轻税负,同
时亦可避免虚报实亏。
    (2)
资产重估价后,资产帐面价值较高,可改善财务结构,增强资金信誉,有利
于对外融资。
    (3)
进行资产重估可提高账面价值,从而在出售资产时,由于售价与调整后的帐
面价值相抵,财务利益较小,税负亦较轻。
    
另外,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上也存在节税的可能。因为决定固定资产在会
计年度折旧额大小的因素有四项:固定资产原价、使用年限、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前
三项因素之间的数理关系人所共知,在此不再赘述,但它们在纳税筹划上的考虑却并
非大家都熟悉。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可以考虑:
    (1)
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必须按规定计价,但凡是可以计入当期损益的项目应尽量
计入期间费用。
    
2)企业可以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弹性区间内选择最短的年限,如生产用房屋
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为30-40年,企业应选择30年。
    (3)
净残值与原价的比率称净残值率,税法允许企业在5%内自行确定,企业可根
据具体情况尽量确定较低的净残值率。
    3
.利息支出的纳税筹划
    
税法上对利息支出按性质不同,规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准予列支费用的,有
应予资本化的,也有虽列为费用但不准扣抵收入的。节税途径可以考虑如下四方面:
    (1)
当企业处于亏损年度或有前五年亏损可资扣报时,利息支出应尽早可以资本
化。
    (2)
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时,利息支出尽量予以费用化,以期达到费用极大化目
的。
    (3)
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
    (4)
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免道税收机关对超额利息的剔除。
    4
.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
    
业务招待费必须是与开发经营业务有关,应取得合法凭证,未超过限额标准的开
支。所以,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应该注意
    (1)
增加经营收入,以提高限额计算基础。
    (2)
能在其他费用项目列支的,就不要列入业务招待费,以避免限额的限制。
    (3)
妥善处理企业筹备期间支付的业务招待费,并入开办费摊销。
    (4)
业务招待费若超过列支限额,应于申报纳税前先行进行纳税调整,以免税收
机关稽查补征并罚款。
    5.
提列坏帐准备的纳税筹划
    
税法允许提取坏帐准备,并列当期费用,提取坏帐准备应在税法允许条件下,最
大限度地列支。
    6
.避免费用和损失被剔除的纳税筹划
    
费用和损失,作为收入的扣抵项目,其合理与否直接影响所得税的计算。为此,
一旦有与税法不符的加大损失费的事项被审查出来,必遭剔除,严重的还会受到处罚。
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避免费用和损失被剔除方面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
应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的发票、收据等合法凭证。
    
2)应与开发经营活动有关,且业已实现。凡是与形成企业当期收入无关的损失
费,均不得列入。
    (3)
应归属本年度负担的费用,可以列支,不应归属本年度负担的费用。不可摊
入当期。
    (4)
对税法订有限额标准的各项费用及损失,企业可以实行内部控制制度管理。
    (5)
罚没性质的支出不得列入应税收益的减除项目。
    7
.内部组织结构的选择与设计
    
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逐渐发展成为集团,选择设立没有
独立资格的分支机构还是通过控股组建子公司,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考虑是有较大区
别的。设立分公司时,其盈亏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如果分支机构经营初期发生
亏损,或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盈亏不平衡,则组建分公司较为有利。在设立母子公
司的情况下,母子公司分别作为纳税人独立纳税,母子公司之间盈亏不准冲抵,子公
司按接受投资者出资的比例分配税后利润,从纳税角度来讲,集团设立分支机构比通
过控股组建子公司更经济,并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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