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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避税案例(四) |
| 发布时间:2006-06-15 栏目:房地产税收筹划实务 |
[案例解析]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部的计税依据;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因此,该联运总公司应补缴房产税3.12万元(即26×12%)。
从客观上看,该公司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在年度中间频繁更换会计,导致会计工作缺乏连续性,执行会计制度不严格,从而忽视了房产税的及时申报工作。
从主观上看,由于房产税是小税种,公司领导和会计以前接触较少,这方面的纳税意识薄弱,因此,房租收入虽然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入账,却不及时申报纳税。
[账务调整]
(1)借:管理费用 31,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31,200
(2)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31,200 贷:银行存款 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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