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郑州市商都木业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木器加工与销售,在职职工120人。1999年12月,市地税分局对该企业进行纳税审查,通过对企业1999年度纳税资料和有关的凭证、账薄的审查,发现以下问题。
(1)郑州商都木业公司房产原值180.50881万元,1996年上半年缴纳房产税7581.37元。1999年下半年未计提申报房产税。
(2)郑州商都木业公司营业用房两间,出租给公司职工经营,每月上交1200元,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1999年全年收入为1.44万元,公司财务账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但未作为出租房屋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
[案例解析]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该企业就其自用房产和出租房产计缴房产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该企业应就其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按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
(1)该企业补缴营业税:14400×5%=720(元)
(2)该企业应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720×7%+720×4%=79.2(元)
(3)该企业应补缴的房产税:
7581.37+14400×12%=9309.37(元)
其中,7581.37元为按房产计税价值计征的1997年下半年的房产税,1728元(即1440×12%)为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1997全年的房产税。
从以上情况看,该案例并不复杂,但带有一定普遍性,反映出现阶段有些纳税户对地方税的一些小税种主观上不够重视,加上对有些地方税税种的税收规定把握不难确,在客观上造成了偷税行为的发生。另外,企业把房屋出租给自己单位的职工,房屋租金掩盖在缴纳管理费的形式下,有一定的隐蔽性,针对这种情况,税务稽查人员应加强自己的业务技能,增强识伪的能力,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账务调整]
(1)计提少缴的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99.2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20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50.4
应交税金--应交教育费附加 28.8
借:管理费用 9,309.37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9,309.37
(2)上缴税金: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20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50.4
应交税金--应交教育费附加 28.8
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9,309.37
贷:银行存款 10,108.57
[结论]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价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对纳税人用于经营活动的自有房屋,依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征收。对纳税人出租的房产依租金收入按12%的税率征收。
个别纳税人出租房产时,为了少纳房产税,进行避税活动,将房产出租给与本企业的经营活动有联系的企业,按低于市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收取租金,少收取的房租通过向对方企业购进低价原材料的方法得到补偿,这样,出租房产的一方便可以逃避一部分应纳的房产税,而承租房产一方也可以通过降低产品销售收入,逃避一部分流转税的缴纳。
因此,税务部门对各种房产出租的企业,应特别注意出租方与承租方企业之间的关系,若彼此间有业务联系,应审查企业间出租房产的租金价格及购销产品的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相符,防止企业利用彼此的密切联系进行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