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别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种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的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收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具体来说,反避税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仍以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为例):
(1)审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及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是否真实、正确。要重点审查“开发成本”账户,将其与有关的交易证明文件及会计凭证核对,看企业的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将不属于开发房地产产品的成本也记入“开发成本”账户。例如,纳税人同时进行自建房屋和开发房地产准备出售,这时就很有可能出现房地产开发成本和费用分摊不合理的情况。纳税人可以通过多记待售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少记自建房屋成本的方法减轻土地增值税的税收负担。
(2)审查“开发间接费”明细账,并与有关会计凭证核对,看有没有将不属于开发产品的费用记入开发费用之中;已发生的开发费用的分配与结转是否正确、合理。
(3)审查“开发产品”、“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经营成本”明细账,并与有关房产转让合同、会计凭证相核对,确定企业对房地产开发投入资金的真实性,确定基础设施费、前期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的确用于被开发项目,企业没有虚列成本的情况,并且各项费用的分摊十分合理。这项稽查工作较为琐碎,工作量较大,因此,可以首先将正在稽查的房地产的成本费用情况以及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数量与其他同类房地产作一下比较,初步判定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4)审查“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明细账,并与企业的有关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明细账核对,确定企业的有关费用支出确实发生了,而且分摊合理,没有将属于其他项目或其他建设期间的费用计入本期的财务费用或管理费用。同时,应当注意税法中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项目的规定,例如对于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只能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并不能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5)核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金”明细账,并与有关的会计凭证相核对,看纳税人的税金是否属于转让房地产所应负担的营业税金(只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在此处扣除),有无将不属于营业税金的项目(如所得税等)也计入了扣除项目,有无重新扣税等现象。
(6)检查“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否合理。其重点在于检查重置成本价的评估是否合理,成新度折旧率的确定是否合适。
(7)审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即加计20%扣除)的计算是否正确。这里,首先应当注意财政部规定的这一扣除项目只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效,对其他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无效,其次要注意计算扣除的基数是否正确,企业是否多计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