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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项目 
时段  | 
 物业类型  | 
 法规依据  | 
 预征比例 
(销售额的%)  | 
 计税单位  | 
 汇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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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1996.06.05  | 
 所有征税对象  | 
 《暂行条例》  | 
 没有具体的预征规定  | 
 以“项目”为单位,规定不明确  | 
 “项目”竣工,办理结算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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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06.05-1996.09.24  | 
 宾馆、饭店、办公、写字楼 
公寓、别墅、非普通标准住宅  |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3  | 
 明确指出“按单位工程(栋号)计算缴纳”  | 
 年度结利后一个月内和项目竣工清算后2个月内,清算期限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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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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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标准住宅  | 
 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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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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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09.25-1999.06.11  | 
 宾馆、饭店、办公、写字楼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普通标准住宅暂缓预征,其他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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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别墅、非普通标准住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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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标准住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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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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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06.11-2002.12.31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取消年终结利后汇算清缴,调整为项目竣工清算后2个月内,清算期限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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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1.01-2003.12.31  | 
 同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普通标准住宅仍然暂缓预征,其余统一调整为1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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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01.1起  | 
 宾馆、饭店、办公、写字楼  | 
 《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1  | 
 同上  | 
 项目销售率达到可销售总面积的85%,即可申请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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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别墅  | 
 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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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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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1  | 
从表中可以看到:
  1)预征税款的政策变化极为频繁。侧面要求我们不仅要及时预测以后政策变化的方向,而且需要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外联关系,及时了解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变化。其实,良好的外部关系也是纳税筹划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方面。
  2)依物业类型的不同,2004年始预征率分为3个不同的档次:1%、0.5%、0.
  3)项目全体竣工清盘前,税款的汇算是由企业“申请”的。
  4)另外,需要说明的是,送交税务部门备案的材料中,只在“立项批文”及“预售许可证”中可以见到“物业类型”的种类,并且,除了“普通标准住宅”在《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中有具体的指标规定外,其他政府部门均未对“别墅、公寓、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等物业类型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规定。
  5)《暂行条例》规定的对土地成本的分摊方法有三种: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6)由于在项目整体竣工结算前即可以申请汇算,但在实际汇算时,应该分摊到申请汇算项目的成本费用不一定全部发生,(如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开发间接费用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可以进行合理预提。
  另外,土地增值税是以“项目”作为计税主体,“项目”的间接成本和费用可以跨项目分摊,汇算时间是在“竣工清算后”;而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整个经营主体作为征税主体,征税对象是年度企业所经营的所有项目的税前利润的汇总,是以“年度”为时间尺度计算的。
  综上所述,除纯粹销售符合《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的普通标准住宅并且该住宅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所计算的增值率不超过20%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外,销售其他类型的不动产均可以就“纳税时点”进行筹划。可用于筹划的节点主要有:
  A、利用物业类型概念的不明确性,在项目前期办理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时等前期工作时,注意尽量避免在文件上出现“饭店、写字楼、别墅、商住”等不能免征、减征土地增值税的字眼,可以使用概念较广泛的“住宅”。为以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免予预征创造条件;
  B、利用对销售不同物业类型实行不同预征率的规定,在向税务部门报备项目材料及申报时,可以合理地调整相关内容,以使整体预征率最低。因为,项目设计的更改是正常的经营行为,报备资料与实际建设情况不一致是正常现象。而且,在年度中间少申报预征税款不构成《征管法》所规定的“偷税”要件;
  C、利用相关规定对汇算时间的模糊规定,企业可以比较实际预征税款额和预计汇算额的大小,确定申请汇算的最佳时间;
  D、利用相关规定对汇算“项目”的模糊规定,可以对构成项目整体的各个栋号进行组合,选择整体税负最小的最佳组合,在财务核算时缩小或扩大“项目”概念,成本核算对象可以是单栋、多栋或项目整体。注意不同预征率的单项不能不能构成一个组合。在选择以多栋或项目整体作为计税对象时,财务在建安成本的帐务核算时,注意以与计税对象相对应的决算作为入帐依据,该决算是以计税对象为整体编制的,而不是独立栋号单独决算的汇总。目的是避免税务机关对计税对象进行调整;
  E、预提成本费用时,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成本费用在时间上是前置还是后置,是多提还是少提(多提意味着成本费用前置,少提意味着成本费用后置)。这不仅影响纳税的时点,而且更多地影响到纳税总额。比如,先开发销售临街店面,后开发销售非临街住宅,应当多预计以后将要发生的配套费用,使临街店面承担较多的成本,非临街住宅承担较少的成本;
  F、合理选择成本费用分摊的三种方法,确定使整体税负最低的分摊标准。比如,分摊高层写字楼与多层住宅的土地成本时,就应当选择以“建筑面积”做为分摊标准,将大部分土地成本摊进写字楼的成本,使写字楼的增值率较低。
  G、利用相关法规对汇算时间没有硬性规定的缺陷,在项目实际应缴税款大于预征税款的情况时,可以无限长的延长汇算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