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房地产销售为代建行为
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完工后向客户收取代建劳务费的行为。由于代建房屋的产权自始至终属于客户,没有发生转移,因而不具备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条件,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建筑劳务性质的收入,应缴纳3%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30%—60%的超率累进税率和转让不动产5%的营业税相比,负担很轻。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之初就能找到最终用户且取得的收益相同的前提下,可以与客户协商采用代建方式进行开发,以客户的名义受让土地、购买各种材料设备,就能彻底减轻税收负担。
(二)变房地产销售为合作建房行为
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前找到需要购房的单位协商,由开发企业提供土地,由购房者出资共同开发,开发完成后按约定比例分房。这样,购房者分得的自用部分房产不用缴纳土地曾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转让属于自己的部分房产时缴纳土地增值税,大大降低了开发企业的税负。
(三)变房地产项目转让为股权转让
如果一个房地产项目公司要将自己尚未完工的在建项目整体转让,可采用转让股权的方式,这样就避开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民泰房地产公司欲转让本公司唯一在建的写字楼项目,已累计发生工程成本3500万元,经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协商,同意以6000万元转让,应如何筹划?方案一:直接转让该项目,则企业的纳税情况为:营业税金及附加为6000x 5.5%=330万元,土地增值税为(6000—3500—3500x 20%一330) x30%=441万元,企业所得税为(6000—3500—330—441)×33%=570.57万元,总共缴纳税金1341.57万元。方案二:转让该公司的全部股权,使股权差额与项目差额相等,则企业只需缴纳所得税(6000—3500)x 33%=825万元。显然方案二对民泰房地产公司有利。当然,具体项目要具体计算、分析,从整体税负考虑,不可一概而论。
(四)将免税项目与非免税项目分开核算
税法规定,对于免税项目与非免税项目必须分开核算,否则,免税项目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对于普通标准住宅与非普通标准住宅必须分开核算,否则,普通住宅不得享受增值额低于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时免税的优惠政策。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两者分开核算,以享受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