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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2006-06-15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在具体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时,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房地产所有人并不对土地进行开发,而是将其再转让出去,并从中获利。这种行为,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金额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时缴纳的各项税金,不能加计20%扣除。这样做,主要是为了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的行为。

    2.取得房产产权以后,对于房地产所有人并不对房地产进行实质性的改良而转让出去这种行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其扣除项目包括取得房地产时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房地产转让时缴纳的税金,也不得加计20%扣除。

    3.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只对土地进行开发。如“三通一平”等,不在地上建造房屋就将土地卖出这种行为,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税金,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之和加计20%扣除。

    4.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房屋,包括装修、整理等后续工程和配套设施这种行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按前一、三项之和加计20%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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