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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限定条件准予列支的项目

2006-03-0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的纳税筹划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支付给其总机构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只要避税者能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列支,从而可以达到节约所得税的目的。

  (二)借款、利息支出的纳税筹划

  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项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发生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列支。但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它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保证被列支,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1)取得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

  (2)使借款利息不高于按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税务机关的审核同意。

  此外,避税者还应视借款的用途和使用的情况分别作如下避税处理:

  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而借款投资的,其在筹建期间内支付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原价,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列支。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需要继续逐年支付利息的,按当年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支。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无形资产受让开发的,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该项资产的原价;资产投入使用后继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按当年实际负担数额作为费用列支。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充作流动资金的借款利息,可以列为当年的费用开支。

  (三)交际应酬支出的纳税筹划

  交际应酬费的纳税筹划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取得交际应酬费的确实记录,或者单据发票;二是指清楚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的限定。

  一般来说,工业制造、种植、养殖、商业等行业,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其交际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该部分交际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因此,对避税者来说,1500万元是应当记住的关键临界点。

  旅店、饮食、娱乐、运输、金融、租赁、修理、设计、咨询等行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其超过部分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如果既有产品、商品销售,又有服务性业务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额计算交际应酬费的列支限额;如销货收入与业务收入划分不清,要按主要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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