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往往意味着新的筹划契机。企业应当依据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筹划思路,寻求新的筹划方案。某公司下面的筹划即是一例。
该公司有一单独地下建筑,造价约600万元。2005年初,该公司就其用途有三种考虑:一是作为生产车间,每年可生产产品50万元;二是当仓库,替另一公司存放货物,每年可收保管费46万元;三是出租给另一公司,每年可收取租金44万元。该公司对税负和税后收益进行了仔细计算(不考虑企业所得税):
方案一:应纳增值税50×6%=3(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7%+3%)=0.3(万元),合计纳税3.3万元,税后收入为46.7万元。
方案二:应纳营业税46×5%=2.3(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3×(7%+3%)=0.23(万元),合计纳税2.53万元,税后收入为43.47万元。
方案三:应纳营业税44×5%=2.2(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2×(7%+3%)=0.22(万元),合计纳税2.42万元,税后收入为41.58万元。
方案三税负最低,而方案一税后收益最高。但考虑到方案一要支付员工工资6万元,方案二要支付员工工资2万元,而方案三不必投入任何人力物力,则实际上方案三最优。公司决定执行方案三。
进入2006年,情况有了新变化。在2005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对地下建筑应纳房产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依照这一文件,地下建筑依用途不同而缴纳房产税不同。即地下建筑出租“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地下建筑自用,则要看地下建筑是否与地上房屋相连,如果相连,则“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即使不相连,也区分工业用途还是商业和其他用途,依房屋原价运用不同的比例折算成应税房产原值,工业用途房屋原价折算成应税房产原值的比例为50%~60%,商业和其他用途折算比例为70%~80%。这一文件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该公司在进行税负与税收收益测算时,必须计算房产税了。
该公司预计,2006年三种方案的盈利基本与2005年相近,假设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取最低比例折算,三种方案应纳税计算如下:
方案一:应税房产原值为600×50%=300(万元),应缴纳的房产税为300×(1-30%)×1.2%=2.52(万元);合计纳税5.82万元;税后收入为44.18万元。
方案二:应税房产原值为600×70%=420(万元),应缴纳的房产税为420×(1-30%)×1.2%=3.528(万元);合计纳税6.058万元;税后收入为39.942万元。
方案三:应缴纳房产税44×12%=5.28(万元),合计纳税7.7万元,税后收入为36.3万元。
可以看出,由于地下建筑缴纳房产税,该公司税负发生了变化:出租最高,仓储次之,车间最低。方案三与方案一的税后收益差距拉大,即使支付员工工资后,方案一仍收益最高,因此公司决定用于建成车间。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一定要根据自己其切实情况结合税负大小来决定地下建筑的使用情况,账算清楚了,才可以获得最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