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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信托融资的纳税筹划分析

2017-07-04 文章来源: 肖太寿 信息提供: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1)案情介绍
  A房地产企业接受B信托投资公司"混合性"投资,由B信托投资公司向A房地产企业增资2.5亿,双方约定年收益率为15%,二年后A房地产企业应以2.8亿元的对价赎回该项投资,假设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为6%,请问该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使A房地产企业税负更低?
  (2)筹划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赎回的,当实际赎价高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时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3)纳税筹划前的涉税成本分析
  ①(B信托投资公司在投资期间及投资收回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如下: 25000万×15%÷ (1 6%)×2 28000万元-25000万元=10075.47(万元)
  B信托投资公司该项投资业务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下:
  10075.47万元×25%=2518.87(万元).
  B信托投资公司该项投资业务需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下:
  25000万×15%÷(1 6%)×2×6%=423.53(万元)
  B信托投资公司总的税负:2518.87(万元) 423.53(万元)=2942.4(万元)
  ②A房地产企业投资期间支付的利息及债务重组损失计算如下: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基于此规定, A房地产企业支付给信托公司的利息含有的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低扣,只能进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A房地产企业投资期间支付的利息及债务重组损失为:
  25000万×15%×2 28000万元-25000万元=10500万元
  A房地产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及债务重组损失为25000万×6%×2 28000万元-25000万元=6000万元
  A房地产企业需做纳税调增的金额为10500-6000=4500万元
  A房地产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为4500×25%=1125万元
  (4)纳税筹划方案
  双方应修改投资协议,投资总额不变,年收益率改为6%,二年后赎回的价格为3.25亿元(2.8亿元 4500万元)。
  (5)纳税筹划后的涉税成本分析
  ①B信托投资公司在投资期间及投资收回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如下: 25000万×6%÷ (1 6%)×2 32500万元-25000万元=10330.19 (万元) B信托投资公司该项投资业务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下:
  10330.19万元×25%=2582.55 (万元).
  B信托投资公司该项投资业务需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下:
  25000万×6%÷(1 6%)×2×6%=169.81(万元)
  B信托投资公司总的税负:2582.55 (万元) 169.81(万元)=2752.36(万元)
  ②A房地产企业投资期间支付的利息及债务重组损失为25000万×6%×2 32500万元-25000万元=10500万元
  A房地产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及债务重组损失为25000万×6%×2 32500万元-25000万元=10500万元
  A房地产企业需做纳税调增的金额为10500-10500=0万元
  A房地产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为(10500-10500)×25%=0万元
  税筹划结论
  通过纳税筹划,B信托投资公司的税务减少190.04万元(2942.4 -2752.36),A房地产企业税负减少1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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