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下类容为骑匹狼近段时间的学习总结,鉴于纳税策划为高度专业服务,过往案例的成功,不代表可以复制,造成损失本人概不负责。)
1、时间很紧情况下,税负测算已经不太重要,重要的如何积极应对,比如供应商的选择,采购单价如何决策,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模板的修改,适应增值税体系的发票管理制度,企业税务团队的建设。
2、手里有地的房地产企业应该尽快立项,刚在新政策出台之前搞定。(1)不能抵扣,应该有个过渡,最可能的方案是,超过营业税税负的部分申请财政返还,但很有可能的结果是,政府缺钱一直拖。(2)政府卖地,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从法定的角度不可能发票让企业抵扣,这与农产品计算抵扣有本质区别,税制上存在硬伤。不让抵扣,房企难以承受;计算抵扣违背增值税法原理。
3、在建存量项目,据某老师(某国税局官员)授课是称:系统内已经出现了要求尽快清理在建项目建安发票开具情况,要求开具建安发票(地税系统的最后一顿盛宴,即使未完工),(骑匹狼的乱猜:可能是国税系统也不想从中间来收手,干脆来个新老划断)。对于施工方来讲,估计也不愿意等到营改增后来开增值税发票。这种操作思路对于企业、地税、国税三者来讲应该是一种比较和谐的方案,易于实施。
4、房企如何击破财税〔2015〕5号。开发商自持物业退出方案,(1)房企变非房企,(2)
开发产品分配后,按相关税法规定,A、B企业分别各自纳税。
注:不符合合作建房条件(共同备案),如合作双方无关联关系,不按比例分房,分不同业态。将3000万资金作为内部认购,则有可能实现按3000万元计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而不是所分房产的市场价1亿。
6,自行开发:异地安置拆一还一的财税处理
获得拆迁补偿款,不属于被拆迁房的经营活动,不涉及增值税,无法取得进项,故营改增后(土地成本可抵的情况下),房企尽可能拿净地。
异地安置:财务核算应该单独核算,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处理
(1)借:开发成本-还迁房
贷:应付账款-工程款、材料款等
(2)完工
借:开发产品-还迁房
贷:开发成本-还迁房
(3)安置环节(按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发票金额,安置户收据金额)
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商品房
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款(收据金额)
(发票与收据金额的差额,冲减或增加商品房的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
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款(发票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还迁房。
规范核算:避免漏算拆迁补偿的非货币性交易收入,造成所得税前扣除基数变小。
7、股权转让拿地环节的股东税务风险。
(1)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4〕67号,堵住了很多低价的漏洞。
(2)企业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国税函〔2009〕387号,注意是对股东征,不是对被转让企业征。
另一案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
本两案例未拿到电子版,坐的太远,手机拍摄效果不好,如有网友有国税函〔2009〕387号,请发一份至骑匹狼QQ409834534,谢谢。
8、营改增后甲供材管理的变化
本身甲供材模式下:价格风险由房企承担,数量风险由施工方承担。营改增后,这种方式将无法操作。二者均希望的到材料的17%进项抵扣,究竟是甲供还是甲控,就看双方的博弈了。开发商仍然有文章可做,就是材料与设备的区分问题,不能模糊,避免照成税务上的风险。
园林绿化的策划思路:农产品抵扣政策。高档苗木,企业 农户。
9、营改增后商业地产自持业务:零租变批发,前期整体低价打包出租给免增值税的企业,再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