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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衣、食、住、行、玩、讯筹划房地产企业的税收(上)

2012-08-2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企业的经济活动涉及收入与支出的各方面,在支出中衣、食、住、行、玩、讯等费用税前如何扣除,如何规避税收风险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主要涉及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笔者试从房地产企业衣、食、住、行、玩、讯等六方面对税收筹划做简析。
  第一节衣
  一、劳保费
  二、工作服
  第二节食
  一、业务招待费中的餐费
  二、差旅费中的餐费
  三、食堂支出
  四、中秋、春节福利
  第三节住
  一、出差住宿标准
  二、职工住宿租金
  三、职工住房补贴
  四、为职工买房
  五、供暖费、防暑降温费
  第四节行
  一、报销的差旅费
  二、差旅费补贴
  三、误餐补助
  四、交通补贴 、出租车费
  五、车改补贴
  六、租用车辆
  第五节玩
  一、旅游
  二、职工运动会
  第六节 讯
  一、报销通讯费
  二、发放通讯费补贴
  第一节 衣
  一、劳保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需要注意:
  1、必须实际发生。企业只有实际发生费用支出,才准许税前扣除,没有实际发生的,不能预提列支。
  2、必须是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所谓合理,是指必须确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或提供的支出,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就是说,如果发放给其他没有劳动关系人员的劳保费或者不是出于工作需要,给其他与企业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的支出,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工作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在这里没有特别强调进入职工福利费。
  三、 对于劳保和统一制作工作服要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保护支出坚持凭据报销,《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号)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保护支出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同时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虽然企业出于合理经营管理目的发放的员工服装是合理的支出,但必须有相关资料证明(如内部管理制度等),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符合企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对工作中不需要的服装相关费用不能扣除,如某金融企业发放给员工工作时穿的西服、领带、等费用可以扣除,如果发放登山服,则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2.要符合统一制作的要求。统一的标准应该是同类型人员标准统一,服装形式统一,而个性化明显的服饰不符合上述要求。3.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对员工工作时没有必要统一着装,仅是为提高福利待遇而发放的服饰,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
  因此,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应界定为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的标准申报扣除。
  3、浙江地税2011年答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那么,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还是"劳保用品"或者其他?
  根据此条规定,员工服饰必须由企业统一制作,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的服饰费用支出,才是合理的支出,如果在市场上直接购买的员工服饰,应属于职工福利还是劳动保护内容?
  意见:企业在市场上直接购买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也是企业统一制作的一种形式,该费用不作为职工福利费。
  4、个税问题
  职工取得的劳保用品如工作服等是否属于个税法规定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员工取得的工作服等劳保用品主要是劳动保护的需要,统一着装既是工作环境的统一要求,也是进行工作的必备条件。其不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只是进行工作的必需用品,所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关注统一制作并非统一购买。
  第二节 食
  一、业务招待费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关注重点:
  列支范围,在税务执法实践中, 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①.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②.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③.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④.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4、业务招待费税收筹划点:营业收入的0.5%,发生额的60%。筹划临界点: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 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二、差旅费中的餐费
  业务人员出差过程中自用餐费是列入业务招待费还是差旅费,餐费与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区别?
  答: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但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两者主要从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用于招待客户的餐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不得分解计入其他项目。
  青地税函[2010]2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三、食堂支出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同样将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
  2、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特别指出,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3、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0]2号)
  企业食堂实行内部核算,经费由财务部门从职工福利费中按期拨付,是否可做为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都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4、问:未设立职工食堂的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午餐补贴,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畴。未设立职工食堂的企业,依照企业管理机构的规定,按照合理的标准向职工发放的午餐补贴,属于为职工生活所发放的补贴范畴。企业可将其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依照税收规定扣除。
  苏州地税规[2010]5号: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0-12-27
  5、食堂购买肉菜蛋能自制凭证入福利费吗
  问:我单位食堂从市场个人处购买的肉菜蛋等食品,无法取得发票,此部分是否可以自制凭证计入福利费?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规定:
  "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据此,贵公司只有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才能在税前扣除。
  7、税收筹划提示
  食堂支出可以列支职工福利费,但需提供真实、合法的凭证;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缴纳个税。
  四、中秋、春节福利
  1、会计规定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同时《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2、涉税规定
  (1)所得税。《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但又规定"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依据以上规定,企业发放购买令节目食品给本企业职工,所得税上需要做视同销售,但以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即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相等,该事项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零,在季度申报表上不调整和不体现,但是应当在年度申报表的附表一"视同销售收入"和附表二"视同销售成本"中等金额填报。
  (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600号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以上规定,企业发放购买令节目食品给本企业职工,应按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的金额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实物节日补助
  节日补助(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对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的人人享受的节日费、节日福利,在计算所得税时如何扣除?
  意见:对企业发放给职工并按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节日补助,在税收上也允许纳入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处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发文日期:2010-1-15
  第三节 住
  一、出差住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差旅费指职工公差按规定标准乘坐车、船、飞机费、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等费用,差旅费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出差补助标准都应该依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具体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应提供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二、职工宿舍租赁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因此,企业因工作需要为本企业员工负担的职工宿舍租赁费,凡以企业名义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可凭租赁合同和合法凭证在福利费中列支。
  三、职工住房补贴
  问: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作为福利费支出处理,税务机关对于这部分补贴,是否要求是按月发放的货币性福利,若为报销形式,或者企业直接租房而提供给职工住宿,是否可以同样视为补贴,计入福利费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因此企业以货币形式和向职工提供住房供其居住等非货币形式的支出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不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发文日期:2011年1月
  四、为职工买房
  为职工买房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房地产企业以低于同期同类房屋价格出售给职工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3号
  1、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3、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五、供暖费、防暑降温费
  1、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2、青岛的规定
  问:企业发放的取暖补贴如何扣除?
  答:企业比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实际发放的取暖补贴,可以做为福利费按税法规定扣除。
  青地税函[2011]4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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