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发布时间:2012-06-13   栏目:房地产税收筹划实务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那么纳税人就要注意主管税务机关给出的规定期限是多长了。
  清算补缴税款不纳滞纳金,并不表示预征税款没有滞纳金。例如某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预售房收入),按规定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并按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于月末或季末终了后10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这也需要纳税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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