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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解决职工住房之名行房屋开发之实——安庆市某行政事业单位涉税案例分析

2006-06-2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安庆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据外单位反应,安庆市某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房屋开发,对外出售。经了解,该单位是安庆市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担负着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改造、卫生环境、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该单位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况下,以解决市直机关职工住房困难为名,于1997年申请立项“工农街小区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建设规模为80000平方米,申请银行贷款5000000元,个人集资900000元。至2002年3月止,工农街小区一期工程已建面积31284平方米,在建面积15000平方米,已售面积8591.88米;未足额申报缴纳地方各税。对此,我局于2003年对该单位实施稽查。
    二、稽查过程  
    该单位会计核算采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收取购房款。稽查人员在检查中重点审查收入类账户、往来账户,发现“基建拨款”、“其它应付款”科目均有数额较大的余额,实为购房款、预收购房款,未结转收入或申报纳税。且售房对象不只限于本单位职工。   
    三、主要问题   
    (一)该单位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收取购房款预收购房款,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领购、取得发票。   
    (二)该单位未把经营性收入单独核算,取得购房款、预收购房款挂“基建拨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少计收入,也未足额申报纳税2000年1月至2002年3月期间,在“基建拨款”科目中反映收取购房款11493808.75元,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反映收取预收购房款5082069.07元,以及其他收人918044.62元,以上应税收入共计17493922.44元,应申报营业税874696.12元、城建税61228.73元、教育费附加26240.88元。已缴营业税110780,95元、城建税53349.35元、教育费附加306.88元。少缴营业税763915.17元、城建税53349,35元、教育费附加22464元。
    (三)该单位与建筑单位所签订工农街小区的建安合同金额为19377571元,应缴印花税5813.30元,已缴印花税3025.90元,少缴印花税2787.40元。
    (四)该单位2003年“暂存款”科目中已代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275元未解缴入库。
    四、处理结果
    对检查所反映的涉税问题该单位申辩:“根据职工住房困难现况和政府工作要求,‘工农街小区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售房对象仅限于市直机关和各部门干部职工,是分配安置职工住房,通过市物价局核准价格所收的房款是作价补偿,以利于滚动使用发展,补偿安置收入不应计税。”
    2003年6月安庆市地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该案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和适用依据进行审议,依法做出如下审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开发销售房屋,不属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是有偿转让房产所有权的行为,行管局销售房屋所收取的预收购房款、购房收人、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在收到款项时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763915.1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城建税53349.35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1994)2号)第一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2464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2000年1月至2002年3月取得的“工农街小区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购房款和预收购房款等应税收入,追缴营业税763915.17元、城建税53349.35元、教育费附加22464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出售工农街小区经济适用房时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安庆市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的违章行为,处以2000元的罚款。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的规定,该单位签订的工农街小区经济适用房建安合同应补缴印花税2787.41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迫缴该单位未申报缴纳的2787.41元印花税,并其违法行为处以8362.23元罚款。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追缴该单位已扣未缴的个人所得税1275元。   
    五、原因分析   
    众所周知,行政事业单位有着国家赋予的职权,与税务机关一样,同是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和执行权,地位特殊。虽然税务部门采取一定的措施,督促其依法纳税,但仍存在着漏管现象,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某些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对税收知识缺乏、纳税意识淡薄,为了本部门利益而不惜损害国家利益;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涉税事项实施税收征管的主观能动性不够,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中设定的税收保全及强制措施的范围均不涉及行政事业单位,也使基层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感到力不从心。
    六、对策分析   
    本案中,该单位以收据代替发票使用,购房户也可据此办理产权证书,从而导致税收大量流失。为此,我们建议:
    (一)以票据管理为突破口,逐步将行政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纳入正常的税收征管范围。本案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发票意识和纳税意识未能完全转变。在日常的税收工作中,行政事业单位和税务部门同属政府职能部门,而且还存在一定的业务协作或联系,因此税务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涉税行为的征管弱化,依法治税力度不够。
    为营造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法宣传的同时,一要严格界定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和税务发票的使用范围,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到税务机关办理领购、使用税务发票,充分发挥以票管税的作用,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二要加强部门协作,与审计、预算外资金管理、房屋产权管理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掌握行政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将行政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时纳入日常税务征管之中。
    (二)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能采用双重标准,要和其他偷逃税案件依法同等对待,该补税的补税,该罚款的罚款。此外,鉴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轻处罚、重曝光的思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同时,加大对其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从实际效果看,不失为当前一种较好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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