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根据市地税局2003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本局2003年第三季度稽查任务通知,稽查小组于2003年6月27日至8月22日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0年至2002年地方各税、附加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基本情况
该公司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注册资本8010000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和建筑材料销售,2000年至2002年账面收入分别为6263197元、7537958元、3100550元,账面利润分别为272958元、312866元、—17223元,2000年至2002年日常申报缴纳地方税收分别为:316624元、303281元、238823元。
稽查前,该公司自查补申报税款1217878元。其中:企业所得税1109654元、营业税80392元、城建税5628元、教育费附加2411元、印花税509元、房产税5119元、土地增值税13,184元、个人所得税671元。
在该公司自查基础上,稽查查补企业所得税136700.59元、印花税867.30,元。
二、稽查过程
(一)实行查前辅导。为提高稽查效率,市稽查局召集房地产行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进行了查前培训辅导,宣传了有关税收政策,通报了该行业近年来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动员和鼓励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
(二)实行调账检查。稽查小组依法调取该公司2000年至2002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采取逆查法,重点审核了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
(三)加强联系,有的放矢。检查过程中,注重加强与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联系,为掌握工程造价信息等第一手资料,稽查人员走访了池州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工程造价师,通过咨询,获取了我市相关年度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同时将获取的数据逐项与被查对象账面情况进行比对,对数据出入悬殊的各单项工程,及时找施工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顺藤摸瓜,各个击破,揭开了被查对象涉嫌虚增开发成本的层层面纱,掌握了正面直接交锋的制胜权。
三、主要问题
(一)多转销售成本。该公司一期工程总开发成本1476895元,开发总可售面积为17326.98平方米,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为852.368元/平方米,该公司2000年、2001年、2002年已实现销售的面积分别为4206.87平方米、5953.62平方米、4846.75平方米,而该公司2000年、2001年、2002年(自查)申报时均按880.59元/平方米结转销售成本,未按规定依照已实现销售的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依法结转销售成本,以致2000年、2001年、2002年多结转销售成本分别为:118726元(<880.59元/平方米—852.368元/平方米>X4206.87平方米)、168023元(<880.59元/平方米—852.368元/平方米>X 5953.62平方米)、136784(<880.59元/平方米—852.368元/平方米>X4846.75平方米)。
(二)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进费用。该公司2001年度,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旅游景点游玩门票款等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4959元;2002年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应由个人支付的电费等支出2334元。
(三)工资超支。2002年该公司职工人数15人,当年该公司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列入工资及工资性支出161154元,依800元/人·月计税工资标准计算,当年该公司税前允许扣除工资支出144000元,超支17154元,企业自查调整增加所得额16232元,少调整增加所得额921元。
四、处理结果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第{二)项配比原则之规定,对上述主要问题第(一)项所列该公司2000年、2001年、2002年多结转销售成本应分别调整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8726元、168023元、13678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八款之规定,对上述主要问题第(二)项所列该公司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税前扣除,应分别调增该公司2001年、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4959元、2334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C1999)258号)之规定,对上述主要问题第(三)项所列该公司超标准列支工资,不予税前扣除,调整增加该公司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921元。
以上合计分别调增2000年、2001年、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118726元、172982元、140340元,2000年、2001年、2002年分别应补交企业所得税39179元、57084元、46213元,合计应补交企业所得税14247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回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应补缴的2000年企业所得税39179元、2001年企业所得税57084元、2002年企业所得税46213元,予以追缴;并分别对该公司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少缴2000年至2002年企业所得税分别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分别罚款19589元、28542元、23106元,以上罚款合计712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分别对该公司2000年至2002年滞纳企业所得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16455元、13528元、2518元,合计计算加收滞纳金32503元。
五、原因分析
综上所述,该公司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上,通过税收政策宣传和查前辅导,该公司自查补申报2000年至2002年企业所得税共计1,109,654元,其中:自查申报调整减少虚增开发成本达3247473元,虚增开发成本主要手段是虚增建筑安装工程量,虚开普通发票。在自查大量税款的基础上,稽查人员又查补企业所得税142,477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按规定结转销售成本。该公司成本核算之所以如此随心所欲,究其原因有:
(一)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淡薄。在财务核算中无视税收政策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虚增和随意结转开发成本,大量偷逃企业所得税。
(二)利益驱动,挺而走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虚开10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发票,只需负担5%不到的地方税收,如能蒙混过关,却能少负担33%的企业所得税,巨大的利益诱惑,使得一些不法纳税人心存侥幸,避重就轻。
(三)普通发票管理薄弱,日常监控乏力。征收部门门市开票,只注意按填开项目金额计算随征税款,不注意审查填开项目金额的真实性,对于可疑情况管理部门亦未及时进行跟踪调查,以致纳税人年频频得手。
六:对策分析
为规范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以案释法,强化税收法制宣传。要结合房地产行业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因事制宜,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收宣传,以案释法,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二)加强日常税收征管。一方面做好重点行业、重点纳税户税源监控工作。一方面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特别是对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要建立发票填开登记台帐,及时跟踪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三)加大税务稽查力度。要严厉打击屡查屡犯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行业税收秩序,正面引导与公开曝光相结合,以促进和规范该行业税收征收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