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3年3月20日五河县地税局稽查局收到蚌埠市地税局稽查局《转办函》,要求调查处理省地税局稽查局转办的五河县某集团偷税一案。对此,五河县地税局稽查局非常重视,立即报告县局并组织了专案组对该集团进行专案稽查。
该集团是五河县城关镇下属一家集体企业,主要经营收入有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出租和收取租赁承包费等。该集团下属企业有农贸市场、商城等单位。这些单位无证无照,管理不规范。当时,为建设县菜篮子工程,发展市场贸易,扶持脆弱的农贸市场,五河县政府专门召开了有关部门会议,并作了会议纪要,就有关农贸市场的税收、工商管理费征收问题做了专门规定,由县政府统一规定。因此,截止专案组检查时,该集团及下属单位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地方各税151.7万元。
二、稽查过程
专案组在检查过程中,首先对企业进行纳税宣传,接着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集团及下属单位限期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对各单位逐一实施检查,主要采取详查法,个别单位采取调帐检查和帐外调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开展积极的调查取证工作。
三、主要问题
检查中发现某集团本身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税及附加问题
1、2000年某集团取得房屋租赁收入10140元,2001年某集团取得房屋租赁收入22137.60元,租赁收入合计为32277.6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1613.88元,城建税80.69元,教育费附加48.42元。
2、2000年销售加油站取得收入600000元,2001年销售迎宾楼取得收入750000元,合计135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67500元,城建税3375元,教育费附加2025元。
3、2001年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4523912.40元,2002年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246970.00元,合计4770882.4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238544.12元,城建税11927.21元,教育费附加7156.32元。
2000--2002年合计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307658.00元,城建税15382.90元,教育费附加9229.74元。
(二)房产税问题
1、该单位房产原值600077.38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5040.65元,3年合计未申报缴房产税15121.95元。
2、2000--2001年房屋租赁收入32277.6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3873.31元。
(三)土地使用税问题
该单位占用一类土地面积120平方米,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180.00元,3年合计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540.00元。
(四)印花税问题
该单位设置帐簿2本,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10元,3年合计30元;销售迎宾楼收入135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675元;实收资本98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490元。2000—2002年合计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1195元。
(五)企业所得税问题
1、2000年该单位帐面利润327109.37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未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3018.15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65995.99元。
2、2001年该单位帐面利润351029.61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未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8767.8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82093.37元。
3、2002年该单位帐面亏损81703.18元,未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80177.6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56458.64元。
2000—2002年合计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04548.00元。
四、处理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营业税3076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城建税15382.90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
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229.7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印花税11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房产税18995.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该单位应补缴土地使用税5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规定,该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04548.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2000—2002年度未申报缴纳的957548.90元税款,定性为偷税(不含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依法予以追缴。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二条规定,该单位偷税数额占同期应纳税款比例为100%,涉嫌构成偷税罪,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分别加收千分之二和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此外,我局对该集团下属单位实施的检查中,查出两个市场一个商城偷逃税56万元,因属于系列偷税案,故一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我局在查处的过程中,为严防税收流失,先采取了查封了有关单位帐户的税收保全措施,接着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共划缴税款47万元,并查封了该集团价值20万元的本田轿车一辆及价值70万元的房产两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公开拍卖。截止2004年6月底,该系列案件共追缴入库税款、罚款、滞纳金175.3万元,所偷税款,全部追缴入库。
据悉,该案移送司法机关4人,批捕3人,依法判刑3人,该集团总经理判刑8年(数罪并罚),并处个人罚金80万元;该集团下属一市场负责人判二缓三,并处个人罚金20万元;另一负责人判二缓三,并处个人罚金8万元。
五、原因分析
某集团系列偷税案,实际上是以下三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政府干预
该集团及“三园”在成立后由县政府出面协调并做了会议纪要,涉税问题由政府部门协调处理,不让税务部门进园进行正常的税收征管,此会议纪要为该集团所利用,影响了税务部门的独立执法权。
(二)税务部门征管不到位
通过对该案件的查处,反映出税务部门在日常征管中存在征管不到位的现象,虽有县政府“包税的会议纪要”,但税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正常征管,事实上税务部门并没有这么做。截止专案稽查时,被查处的四单位均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未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
(三)企业纳税意识淡薄
该集团中一些主要负责人纳税意识差,视税法为儿戏。该案中,当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主动申报缴纳税款时,该集团及下属单位有的拒不申报、有的避重就轻地办理了申报、有的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结果导致几位单位负责人以身试法,后悔晚矣。
六、对策分析
本案的查处在五河县产生了强烈反响。首先,通过本案的查处,在广大纳税人中充分显示出“以案说法”的效果,对广大纳税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震慑作用。整顿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县城关地区的税收环境乃至法制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其次,通过本案的查处,对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长期存在的“包税”行为得到了彻底纠正。再者,本案的查处,使长期存在的征管不到位和抵制“包税”行为不坚决等问题也充分暴露出来,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广大税务干部认真思考。
对策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事,“任何单位和部门做出与税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无效”。因此,政府部门应该依法办事,支持税务部门搞好税收工作,“包税会议纪要”现象应予禁止。
对策二: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杜绝类似现象发生。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策三:分期组织纳税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税法培训班,开展以案说法,借以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