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市区某建筑安装企业成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末,是市建设委员会所属的一家老国有特困企业,以前年度效益不好,近几年该单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复苏及受相关有利环境拉动的影响,经营状况有所好转。现有在职职工八百余人,但离退休职工也近700人,负担很重,注册资本3000万元。该单位下设有第一、二、三、四建筑工程处和装潢部、建筑材料供应站等数家二级非独立核算单位,主要是在本市区范围内承包建筑和安装工程施工,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
二、稽查过程
我市稽查局于2004年4月份,对该单位2003年度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采用顺查和逆查相结合,内查和外调相结合的方法,调取并查阅了该单位的会计报表、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发现该企业主要存在采取少计工程收入、编造虚假工资单等手段偷逃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问题:
(一)检查人员在检查该单位的会计报表时从中发现,该单位“应收帐款”科目2003年年初余额与2002年年末余额核对比较,少了4000000.00元。在向财务人员进行询问时,主办会计先是支支吾吾,后称病在家不来单位,这种反常情况更加重了检查人员的怀疑,检查人员检查人员抓住这一线索紧追不放,接着对2002年度的“应收账款”科目及涉及的原始凭证作了进一步调查分析,发现2002年7月8日有这样一笔帐户对应关系异常的会计分录业务:
借:应收帐款400000.00
贷:产成品400000.00
内容摘要为某公司使用该单位下属水泥构件厂的水泥砖。检查人员于是又对某公司展开凋查,获取了入库单、银行现金支票存根等相关资料。种种情况表明,该单位仅只结转了产成品,未记入工程结算收人,对收到的款项通过分次提现金的方式直接转入了单位的小金库,目的是偷逃税款。经过询问、外调和帐户核查等措施,在大量的事实面前,,会计在难以自圆其说的情况下只好说出实情:此款早已收到且在公司领导的授意下转入了单位的小金库。为避免长期挂帐,于是在结转报表时对冲了“应付福利费”科目抹平了帐面。自认为这样做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还是纸里包不住火,最后只好承认该违法事实。
(二)稽查人员并不满足已经查获的成果,他们在核对企业工资时又发现新的问题,在查看企业正常情况下的员工人数和工资状况等资料后,从企业的费用明细帐中发现2003年11月份工资支出较高,于是调阅了该月凭证,发现了这样一笔会计分录:
借:应付工资 185000.00
贷:银行存款 185000.00
摘要为发放部分员工的加班费,平均数额在200—300元之间,但领款人签名笔迹相同均为会计一人代领,在就这个问题向财务人员进行询问时,主办会计解释是员工加班辛苦的报酬且款项已转入单位在银行给每个职工开设的工资户头上。企业职工正常月份工资也只在500元左右,很多人只上半天班,何来的加班呢?带着疑问,他们没有耽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报经市局局长批准,开具了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依法查询了该单位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及资金往来变动情况,同时走访调查了与此案相关的职工,随着调查的深人,他们再次报经市局局长批准查询了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经内查外调,多方取证,在事实面前财务人员不得不承认并交代用一张支票将公司几位领导人员年终所得一次性奖金转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名下,财务人员将年终所得一次性奖金185000.00元,当月编造成部分员工的工资,分摊到每个职工名下,使其达不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以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该行为偷逃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28150.00元。
三、主要问题
(一)陈欠未清,又添新税
1、该单位2003年以前年度累计欠缴工程结算收入营业税984990.32元,城建税163335.06元,教育费附加37791.18元,企业所得税69383.61元。
2、该单位2003年实现应税工程结算收入,已全额申报营业税金及附加,经审查尚欠缴营业税2142136.69元,城建税161391.39元,教育费附加66675.42元。
上述两项欠税该单位均已计提并进行了纳税申报,但以经营困难为由长期滞留帐面,既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缴税计划,也不办理税款缓交手续。
(二)、对实现的税金仅作费用计提,但不作纳税申报
该单位2003年固定资产中房产原值10650367.86元,应税土地面积121262031平方米。应申报交纳房产税89463.09元、土地使用税363786.93元,帐面已计提但未进行纳税申报。
(三)、不计应税收入及实现的税金,不作纳税申报:
1、某单位承包市区某建筑工程,使用该单位下属水泥构件厂的水泥砖400000.00元,但该单位仅只结转了产成品,未记人工程结算收人,对收到的款项直接转入了单位的小金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偷逃了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13200.00元,同时此笔收入也未计人本年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2、该单位2003年实现工程结算收入110766000.11,未申报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33229.80元。
(四)、瞒天过海,逃避扣缴税款义务
该单位未实行年薪制,但财务人员将公司几位领导人员年终所得一次性奖金185000.00元,当月编造成部分员工的工资,分摊到每个职工名下,使其达不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偷逃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28150.00元
(五》不作纳税申报调整
该单位2003年帐面亏损1565952.38元,检查中发现问题有:1.在管理费中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185271.26元;2.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税务罚款2500.00元;3.用冲销产成品的方法少计工程结算收入400000.00元;4.企业工会组织先进工作者出外旅游计开支85238.00元,分次以差旅费名义列入管理费;5.在“管理费用—其它”项目中直接向市内某小学和中学捐款95000.00元,以解决职工子弟入学难问题。
以上五项共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90509.26元,但当年经调整后仍为亏损。
四、处理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已申报少缴的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569520.06元,印花税33229.80元,房产税89463.09元,土地使用税363786.93元,企业所得税69383.61元,合计4125383.49元予以追缴。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1244070.7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2003年度未申报缴纳印花税33229.80元、房产税89463.09元、土地使用税363786.93元,小计486479.82元,处以0.5倍的罚款即243239.91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在帐薄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或者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缴税款的,是偷税。所以该企业少计收入400000.00元的行为,应定性为偷税。追缴营业税及附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3200.00元,并处以三倍罚款39600.00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2003年度虚报亏损,处以20000.00元罚款。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三十二条的规定,该企业的逃避扣缴税款义务行为已构成偷税,经报局领导批准,决定向纳税人追缴其所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28150.00元,加收滞纳金1220。84元,同时依法对该企业处以其所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两倍罚款56300.00元。
五、原因分析
(一)法律观念淡薄,纳税意识不强
有的单位和个人就连“皇粮国税,自古有之”的起码常识都不知道,甚至忘掉了。有的只知法律赋予的权力,却不知法律规定的义务,有困难了知道找政府解决,且不知政府解决困难的物资、经费从何而来,当让其履行“取之于民”的义务时,他就茫然了。很多人对于偷税行为不以为然,明知偷税是违法的,但他们在实施偷税行为过程中,往往猜测别人也会偷税,从而出现了”你也偷,我也偷,大家都来吃税收”的恶劣局面。在本案中,涉及税收问题上,企业就搞弄虚作假的手段,逃避纳税、扣缴税款义务;将实现的收入不通过收人帐户先挂靠“应收帐款”,作异常的帐务处理,然后在年底采取少结转余额的手段转入小金库,偷税性质明显且行为极其恶劣,应引起检查人员的高度重视。
(二)税收征管征管力量薄弱,还存在不少漏洞
1、基层征管力量不足是造成税收失控的主要原因。有些县(市)局直接从事基层税收征管的人员占在职总人数不到30%,个别税收专管员一肩甚至挑起上百户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漏征漏管现象难以避免.该单位2003年以前年度的税款有的几乎成了死欠,当然欠税跨时较长,企业对拖欠虽有万般理由,但在一定程度上仍暴露出征管松懈方面的问题。
2、征管职责与责任不明,依法行政缺乏约束力。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按照征管工作流程进行了人员分工,但岗位间仍出现模糊和直空,岗位衔接也不够流畅。有的虽然制定了岗位职责,但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建立,无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追究,对行政行为疏于监督和约束。
六、对策分析
(一)加强税法宣传
一是加大税收宣传和税收法制政策的公示力度,尤其要强化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等重点人员的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把政策、制度、处罚条款贯彻到每一个纳税户,使他们懂法、维法、守法,形成诚信纳税的好风气。
(二)加大清缴力度,强化税收征管
企业的经营状况是起伏不定的,征管部门应抓住在企业效益好的时候,让企业订立缴税计划,竭尽全力进行清缴以免以后企业效益滑坡形成真正死欠;同时也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加强征管查的协调与配合,要及时传递征管信息,对欠税大户、税款难以追缴的钉子税户,征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按稽查程序办案,加大执行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严格税收稽查,加大执法力度
1、建筑安装企业经营状况虽有所好转,且由于历史包袱等各种各样的原因,帐面基本都为亏损。但检查人员仍不能放松警惕,在检查该类企业时对会计资料特别是收支项目仍应进行认真审核。该单位多列支出,少计收入,虽经纳税调整后仍然亏损,但仍应依法对其罚款。
2.稽查人员要对企业往来款项逐笔核对,丝毫不能掉以轻心,特别是异常的帐务处理应作为稽查的重点,只要从帐户与帐户,帐户与凭证,凭证与凭证的内在联系中发现蛛丝马迹,就要一查到底。同时,也应对照企业上、下年度往近年来来账簿。一旦忽视,企业往来转平之后,稽查人员将很难再发现问题。正如该案,企业常常以“应收账款”、等过渡帐户挂帐遮掩收入,进而偷逃税收。
(四)定性要准确
该案案情复杂,不申报现象很复杂,有些单位确因纳税意识不强,对税法不了解,而未能申报纳税,对这种情况就不能定为偷税,但其应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有些单位则是知法违法,故意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则应当定性为偷税。该单位对不同的税种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有申报未缴纳的,有应税收入未申报的,有计提不申报的,有对企业所得税应调整项目未作调整的。面对不同的情况,我们稽查人员要逐一分析,根据情况,定性并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尽可能的过、罚相当。这样做一方面体现了税务机关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保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