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依据市征管部门提供的资料,我市稽查局安排有关人员对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2—2003年的地方各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是隶属于市建委的国有企业,法人代表李某,现有职工36人。该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执行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随着市房地产业的复苏该公司积极投身到各项开发活动中去,近两年来取得不错经济效益,企业发展势头良好。2002年度实现经营收入6391681.50元,实现利润607052.92元;2003年度实现经营收入4757664.00元,实现利润399600.03元。该公司账面收入已计提地方各税并申报缴纳,无欠税。
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采取收入挂往来、申报不实等手段,偷逃地方各税433174.44元。
二、稽查过程及问题
我市稽查人员于2004年5月18日至5月27日对该公司实施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审核了该公司的财务报表、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对该公司2002—2003年度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主要采用详查法,并就有关问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一)差价挂往来,偷逃税款
稽查人员在检查中着重对该公司的收入、成本、往来账户进行了仔细审核,发现其他应付款账户余额较大,当即调阅有关凭证,发现记账凭证摘要栏为“水电开户费”,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水电开户费
带着疑问,稽查人员询问财务负责人,他解释说“售房时,代水电部门向每一住户收取2000—3000元的水电安装费,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有关部门,自己不留一分钱”,解释虽符合逻辑,但稽查人员没有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经过仔细审查原始凭证,发现售房发票上注明收取的是拆迁户购房补缴的房屋差价款。随后稽查人员走访了相关单位,了解到该公司收取的水电开户费既未向水电部门支付也未及时结转收入。根据发现的情况,稽查人员对完工已售房分户逐一与售房发票记账联、售房合同进行核对,终于发现该公司2002—2003年底,收取水电开户费44211.60元,未向有关部门支付,实际上就是收取的安置拆迁户补缴的房屋差价款.且购房者均已人住,该公司将售房差价款长期挂账未结转销售收入。
(二)瞒天过海,逃避扣缴义务
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02年年初长期应付款——职工集资款账户贷方余额2160000.00元,到2003年年底集资款已陆续退完,从账面上看不到集资利息的发放。向财务负责人询问,集资款付息了吗?得到的答复是“企业效益不好,暂未付息”。检查人员觉得奇怪,该公司累计利润过百万元,在我市算好企业了,怎么会“效益不好”呢?于是税务人员抱着怀疑的态度,再次翻阅账本查阅破绽,仔细审查长期应付款——职工集资款科目借方,将退资时职工的上下月工资发放表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退资后的工资比退资前的工资明显减少,金额正好是集资款的千分之六,经与多个退资职工的工资表对照检查,发现情况相同。在事实面前,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不承认逃避扣缴义务的事实。
原来,该公司按年.,2%的标准每月发放集资利息,不在账面体现而是加入到工资里发放。两年共发放集资利息311040.00元。公司考虑到支付给个人的利息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为给职工“谋利益”,公司领导就让财务人员想法蒙混过关,将集资利息混入工资收入。两年共计少代扣代缴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62208.oo元。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该公司2002年度房产原值4988726.21元,应申报缴纳房产税41905.30元,已申报缴纳40407.31元,少申报缴纳1497.99元。2003年度房产原值4988726.21元,应申报缴纳房产税41905.30元,未申报缴纳41905.30元。两年合计少申报缴纳房产税43403.29元。
该公司2002年度占有土地面积45887.36平方米,应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137662.08元,已申报缴纳171802.86元,多申报缴纳34140.78元。2003年度占有土地面积45887.36平方米,应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137662.08元,另有面积10720.01平方米使用11个月应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9480.03元,政府修路征地15066.67平方米,扣减土地使用税45200.01元,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121942.10元。两年合计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87801.32元。
(四)印花税未申报
该公司2002年度实现经营收入6391681.50元,应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1917.50元。2003年度实现经营收入4757664.00元,应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1427.30元。2003年度取得房租收入18000.00元,应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18.00元。另外,该公司2002至2003年度账簿应申报缴纳印花税70.00元。两年合计未申报缴纳印花税3432.80元。
三、处理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规定,该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申报缴纳营业税32210.58元、城建税2254·74元、教育费附加966.32元,企业所得税200897.3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国税发[2003]47号
文件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补扣应扣未扣的职工集资利息个人所得税62208.00元,并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一倍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及《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该公司少申报缴纳房产税43403.29元、土地使用税87801,32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该公司少申报缴纳印花税3432.80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六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合计433174.44元予以追缴,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10146.16元;对该公司采取虚假的申报手段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处以一倍的罚款即370000.12元。
(六)对查处结果,按程序,稽查局首先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3日后,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户逾期既未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又未到人民法院起诉,也未缴纳税款。在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稽查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规定,依法查封了该公司经营性账户,摄于公众的舆论和税务机关的压力,该公司如数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四、原因及对策
(一)纳税意识淡薄。收取售房差价款长期挂账不转收入,弄虚作假不履行代扣义务,主观上有故意偷税的意识。面对税务机关的检查,抱着侥幸的心理,企图蒙混过关,没有摆正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没有认识到偷税的严重后果,结果得不偿失,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二)要注重检查往来账户。该企业偷税的主要手段是将售房收入记入“其他应付款”.不记收入账。往来账是不少企业偷逃税款的防空洞,税务稽查人员应注意对往来账的检查,检查办法是认真核对原始凭证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必要时到对方单位调查,查清每一笔资金的来龙去脉,不放过任何疑点。
(三)要提高识别能力。该公司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逃避扣缴义务,性质极为恶劣,应引起稽查人员的注意。对采取非常手段逃避扣缴义务以及其他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要加大处罚力度。使扣缴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从而强化个人所得税的源泉控管。同时稽查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实战技能,才能识别不同情形下的偷逃税手段和方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分子。
(四)要加大稽查打击力度。此案从稽查实施到税款的入库,无论是办案的速度,还是打击的力度都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收到了比较理想的效果,起到了“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作用。说明只要稽查人员熟悉税法,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按照稽查程序办案,就能快速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五)要树立全面检查的观念。地税部门征收的税种较多,这就要求我们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树立全面检查的观念。即要抱西瓜,又要捡芝麻,特别是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也不能忽视。
(六)要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征管查的协调与配合。要及时传递征管信息,对欠税大户、税款难以追缴的纳税户、违反税法规定受过处罚的纳税户、申报异常的纳税户,征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按稽查程序办案。检查完毕,稽查部门要迅速将查处结果向征管部门反馈,征管部门对于检查出来的问题与不足,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与措施,堵塞征管漏洞,完善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征管水平,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七)努力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和氛围。目前,稽查对查处的案件,不论纳税人因什么原因少缴税款,都要给予50%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加收滞纳金。这样做,往往不能体现公平、合理原则,也容易造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冲突,引起行政争议。造成税收流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治理税收流失,除了强化税务稽查、加大处罚力度以外,在创造良好的纳税氛围和环境方面,也有很多工作要做。如加强税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公民了解、掌握税法知识,清楚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加强稽查部门的廉政建设,增强服务意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利用舆论工具抨击各种偷逃税行为,褒扬依法纳税者;完善税收信用体系,推进“信用安徽”建设,力争使纳税情况成为衡量纳税人信誉高低、关系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指标,通过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和氛围,减少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