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合肥市一家知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1993年8月成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现注册资本4100万元,注册地址在合肥市某住宅小区,现法人代表安某。该公司的地方税收由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蜀山分局管辖。
合肥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04年4月接到省地税局稽查局的转办单,对该公司近几年的地方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市稽查局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专案检查组,通过调帐检查的方式,调取了该公司的帐簿、凭证、报表、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其进行检查。
二、稽查过程和主要问题
(一)疑点突现
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01年帐簿中的“其他应收款——宋某(该公司的总经理)”科目中,9月末宋某挂在公司帐上的:个人借款多达有1089830元,11月份宋某用发票报销冲帐766062,90元,并列入当期销售费用。税务稽查人员仔细审核宋某报销的发票,对一笔某机场广告公司开具的金额为76.2万元的广告业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24832)产生了怀疑。按照常规,房产公司在进行广告策划时的通行做法是与广告公司签订相关广告代理协议,广告公司在提供劳务后,房产公司在确认支付款项时,通常采用转帐支付的方式。而该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销售楼盘时确实也在电视、报纸、路段等媒体做了大量广告,但是在支付某机场广告公司大额广告费用时,其财务处理方式是先通过公司总经理借出大笔现金,不通过银行转帐,直接支付给某机场广告公司的做法,有违常规。
(二)试行约谈
稽查人员经分析后,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帐面列支的广告费支出76.2万元可能存在猫腻。为了不“打草惊蛇”,防止企业之间互通信息,建立“攻守同盟”来逃避税收打击,稽查人员没有立即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人员询问此笔广告费的问题,而是以某机场广告公司开具的号码024832的广告业专用发票为“突破口”,采用“迂回包抄”的办法,将此份发票复印后,于2004年5月17日向对某机场广告公司发出了《稽查约谈通知书》,邀请该单位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员带着领购的广告业专用发票存根联到市稽查局进行有关涉税问题的谈话。
稽查人员首先耐心宣传有关税收政策,又详细说明发票的使用、开具、取得的有关规定后,税务稽查人员有针对性的询问机场广告公司财务负责人一些问题,如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有业务往来,有没有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过应税劳务,是否签订过有关协议等问题。广告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回答说没有。稽查人员于是核查了广告公司带来的发票留存备查联,发现广告公司留存备查联中发票号024832开具的客户名称栏填写的单位是安徽某股份公司,金额980.33元。
(三)真相大白
至此,某机场广告公司非法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违法行为的“盖头”,被税务稽查人员彻底揭开。稽查人员当即向某机场广告公司出示该房地产公司用来列支广告费用的024832广告业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开具金额:76.2万元),在事实面前,广告公司负责人承认此份发票是其提供给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宋某的。稽查人员在复印取证开具金额为980.33元024832广告业专用发票的留存备查联后,向某机场广告公司发出了《纳税人自查自纠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3天内进行自查自纠。某机场广告公司于当天下午报送了自查自纠材料,并在报送的自查情况报告中说明了事情发生的原委。
原来是广告公司2001年在与某房地产公司进行广告业务洽谈过程中,考虑到要与该房地产公司的合作,以及广告公司负责人与该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宋某的私交不错,在宋某表示该房地产公司经营过程中一些费用不好出帐的意思后,于是在广告业务未做的情况下就非法向宋某提供了一份发票,即024832广告业专用发票。在报告中广告公司表示在知道该房地产公司利用该公司非法提供的发票,在帐面列支广告费用76.2万元偷逃企业所得税后,深刻认识到该公司非法提供发票的严重性,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以后将认真学习税收法规,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四)彻底查清
稽查人员为进一步了解事实真相,为案件准确定性,稽查人员在发出《纳税人自查自纠通知书》3日后,对某机场广告公司进行立案稽查。稽查人员对该公司的帐簿、凭证等资料进行了仔细检查,在该公司帐簿中“收入”、“往来”、“现金”等科目以及凭证中均未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广告费76.2万元和其它业务往来。某机场广告公司在未填写开具的情况下,将024832广告业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撕下交给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后,在记帐联和留存备查联填写广告收入980.33元记入帐中。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宋某在稽查人员的外调取证面前,也承认是其非法从某机场广告公司取得发票,用来冲销本公司难以出帐的费用。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01年帐面利润10413555.07元。至此,进一步确认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某机场广告公司非法提供发票,税前虚列成本76.2万元,而少缴企业所得税25.15万元的违法事实被税务稽查机关彻底查清。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对某机场广告公司的非法提供发票,导致其他单位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0元罚款,并先行告知其有听证权,但当事人考虑事实清楚,放弃听证,接受处罚,并于2004年6月30日将罚款缴纳入库。
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01年利用非法取得的发票,在税前虚列广告费用76.2万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5.15万元的违法事实处理,因该公司其他涉税事项尚未查结,另案处理。
四、原因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非法提供发票,导致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案中案、从本案的发生、检:查过程中,我们可发现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
都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纳税人偷逃国家税款的意识,在有些人、有些地方还特别明显
本案中,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通过私人关系,非法取得广告支出发票,虚列支出在76万元之多,是这一现象的直接表现。此外,还涉及一些非税务机关管辖的深层次问题,那就是这76万元的去向不明,是否还会造成别的漏洞。
(二)部分纳税人对发票管理的认识不足
该案中,某机场广告公司,在未取得广告收入的情况下,将空白发票非法提供给他人,并在自己的账虚开“大头小尾”存根联,企业蒙骗过关,既造成自己违法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又造成对方少缴国家税款。这一方面是对发票管理的认识不足,另一方面是对税务检查存在侥幸心理。
(三)税务机关的管理不到位,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该案从发生到现在历时三年,如果没有检查人员的“火眼金睛”,这起非法提供发票案到现在还可能没有暴露,这说明地税机关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着漏洞,,对地税管辖的普通发票的违法案件还没有好的监督、约束办法,现有的协查工作力度还不够,方法上还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四)税务稽查的手段有限,稽查人员的素质也有待于提高本案中涉及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此前也对他们进行了检查,但都未发现这样的问题,包括在稽查局查处的案件中,也很少发现这样的问题。这一方面说明稽查部门的手段有限,不能发现此类问题,另一方面说明稽查人员的水平有限,敬业精神不强,没有深入分析类似问题出现的原因,对少数疑点问题未查深查透。
五、对策分析
要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利用普通发票偷税现象,从本案中我们:可以达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强化税收管理,将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
进一步强化税收管理,主要要明确责任、细化方式,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改变目前这种粗放式的管理模式,实现对纳税
人的有效、实时监控。同时要做好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管理与税法宣传相结合,通过优质服务和税法宣传,提高纳税的纳税意识和遵从程度。
(二)改进稽查办案方法,提高稽查人员素质
要通过各种方式,进一步提高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判断问题、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通过提高稽查人员的整体水平来改变就帐查账的查账模式,改进稽查方法。这个案件的成功查结,首先是稽查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敏锐的职业洞察力,发现疑点,顺藤摸瓜,然后又通过稽查约谈的方式,使检查相对入主动说明违法事实,纠正其违法行为。在对违法问题的检查中,稽查人员要开阔视野,多角度、全方位地考虑问题,从不同的侧面分析、核查企业违法问题的疑点。在该案的查处过程中,稽查人员通过分析企业在支付大额款项时通常会采用银行转帐的方式,从企业负责人自己直接用大笔现金支付广告费用后用广告业发票冲销个人借款的帐务处理过程中发现疑点,一举查清了一方企业非法提供发票,导致另一方企业少缴税款的“案中案”。
(三)加强内部协作,加大协查力度
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协查办法,规范执法行为和工作程序。要加强协查的针对性,减少其盲目性,区分不同企业的情况确定协查重点,不但要对小企业开具的大额发票进行协查,还要对大企业开具的小额发票进行协查。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领购、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不定期地从中抽取某些发票的“存根联”,以复印件的形式传送到发票“客户名称”栏中填写单位的税务主管机关进行协查;反之同理,对企业列支成本费用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检查情况取样,也以复印件传送到发票开具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税务机关在协查中要明确责任,提高效率,保证协查结果能够及时正确反馈到有关税务机关。在双管齐下的监控体制下,达到纳税人自觉守法的良好效果。
(四)注重税法宣传,提高宣传的效果
税务机关在加强管理、加大稽查力度的同时,应重视宣传税法,税法宣传要体现效果,要有针对性。像本案例中某机场广告公司并没有直接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得到任何好处,仅仅凭企业负责人之间的朋友“义气”,就提供给对方空白发票,导致对方偷税,而自己的公司又被处以10万元罚款。事后某机场广告公司的负责人说:10万元买个教训,代价太大了,看来搞经营不懂税法也不行。不能只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认真学习税收法规,对企业的负责人也应当要求其认真学习税收法规。避免因自己的工作失误违反国家税法,为社会上的偷税分子有机可乘,造成国家和企业自身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防打并举,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全方位的打击和震慑各种偷税行为,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确保国家税收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