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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虚列职工人数逃避扣缴个人所得税案

2006-05-31 文章来源:苍惠全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本案特点】

本案检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结合商品房销售合同、建房图纸、预算书等相关资料同会计帐簿记录相对比,从中发现偷税线索,进而查清涉税问题的方法在实际工作中有参考作用。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47月市地税局稽查局运用稽查软件选案系统进行选案时,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3年的纳税申报存在着可疑之处,遂将其列为检查对象。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2年末,系股份制企业。该公司由四大股东发起成立,其中三个是法人股东,一个为自然人。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该公司工资表上显示全年平均职工人数为92人,全年职工工资总额为105万元。全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5600万元。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检查方法

(一)案件的查前准备

检查人员首先对A公司的纳税情况、财务报表、行业特点、经营方式等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A公司申报缴纳的地方各税纳税申报表中惟独没有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A公司虽然成立的时间较晚,但经济实力雄厚,在该市房地产界可称是后起之秀,大有后来居上的势头。A公司所开发的楼盘位于市内的黄金地段,价位较高,商品房的预售、销售情况很好,经济效益在业界也是首屈一指的。这样的一家公司的经理、职工的月收入,不可能没有一个人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通过以上分析,检查人员认为A公司存在着偷逃个人所得税的重大嫌疑。因此,把对个人所得税的检查作为稽查的重点和突破口,同时制定好询问提纲等项工作。

(二)检查的具体方法

检查人员首先来到A公司的售房处,向售房处的工作人员询问了A公司楼盘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售房价格、已售房的套数,并到房屋的现场实地查看该楼盘的模型与实际是否相符,并调取查阅了商品房的销售合同、建房图纸、售房平面图及预算书。经检查人员与A公司的财务帐簿比对、检查、核实,发现该公司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地方税费均缴纳无误。检查人员接着按先前计划好的稽查方案查阅了A公司的“应付工资”账户及对应的费用账户、工资单,发现A公司职工工资最高的为800元,均未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检查人员询问A公司财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得到的回答都是:“我们单位工资低,就是账上列支的那些钱。”

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当天上班的人数并不多,而工资表上显示的职工人数有90多人,而工资表上显示的职工人数有90多人,账上列支的工资总额也相对很大,于是将工作重点转到核实该公司职工人数上。检查人员要求财务人员提供公司职工花名册,财务人员说:没有职工花名册。但同时,脸上明显流露出慌张的表情,检查人员说:“你们这么大的公司没有职工花名册,那怎么可能呢?”财务人员说要到办公室找一找,过了一段时间,财务人员才回来说:“办公室主任说我们公司属于私人公司,职工不固定,人员流动性很大,没有一个准数,辞职的人我们一个也联系不上。”通过以上的种种迹象,检查人员断定A公司在人为的制造阻力,检查人员进一步查看了公司销售部的工资单,发现销售人员有40人之多,而据检查人员在售房处的现场检查,销售部仅有10多人。检查人员向财务人员提到这个问题时,财务人员解释说:“公司销售部人员去年流动性较大,一周一换人,就显得人员多了一点。”经过反复对比,检查人员发现销售部工资单上人员签名的笔迹多处雷同,很像是同一个人所为,检查人员不动声色的对财务人员说:“马某今天来了吗?”财务人员说:“来了。”财务人员请财务人员请马某过来,过了很长时间,财务人员才领来一个人,检查人员请此人写出自己的名字,此人写出的名字却是李某某,检查人员问财务人员此人是否是马某本人?这一“招”令财务人员没有丝毫的准备,财务人员最后承认该公司总经理每月工资是8000元,三个副经理每月工资是6000元,还有一些人也应该缴税。该公司去年将销售部承包给姜某,姜某按售房收入的1%提取佣金,共提取佣金32万余元也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检查人员来到该公司的办公室,通过电脑调取了该公司职工花名册和工资、待遇方面的文件及该公司与姜某签订的合同,检查人员将合同进行了复印,并请该公司的有关人员予以盖章确认。检查人员当场找到有关人员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并责成该公司就这些问题写出书面材料。

经计算,A公司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达9.20万元,由于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所以稽查局将此次检查情况向国税局做了通报。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A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但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相反,为了达到不扣不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通过伪造、虚列职工人数的手段,制造职工的工资、薪金未达起征点的假象及掩盖销售佣金32万余元应扣缴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在依法履行了有关程序后,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A公司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税发[2003]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责成A公司向纳税人补扣税款,责令A公司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9.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加收滞纳金1.80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A公司采取上述手段,造成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未扣缴税款一倍的罚款,计9.20万元,限其自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以上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20.20万元,A公司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没有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四、案例分析

(一)重视稽查选案科学性,提高稽查针对性

在本案中,由于稽查的选案部门将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同日常了解的情况相结合,对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提出疑问,确定了稽查方向,从而使涉税问题得到了认证。

(二)加强稽查方法多样性,提高运用灵活性

在本案中,面对已伪装好的账簿和工资单,检查人员能摆脱日常检查方法的束缚,灵活多变,攻其弱点,以点带面,取得检查工作的突破性进展。

(瓦房店市地税局  苍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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