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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偷税证据,在蛛丝马迹中显现

2006-02-21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1999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案情介绍
    根据稽查局工作安排,检查组于2003年5月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01年度至2002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日常检查。在检查中,检查组采取了顺查法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在审核该纳税人的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涉税资料时,发现以下疑点:
    (一)预收售楼款记入“其它应付款”账户偷漏税款
    1、在检查该企业往来账户“其它应付款”科目,发现该科目贷方发生数较大且变动频繁,其中有一些向个人借款的借款金额经常出现几角几分,这一现象引起了检查组的注意,常规企业借款,大多情形下借整数金额,一般不会出现借到元、角、分的情况。不正常的逻辑关系是否隐藏偷税行为,需进一步落实。
     2、根据实地考察以及掌握的部分线索,该企业本年度在黄金地段开发的商品房及底店大部分已经售出,而且有一些住户已经安居乐业,可是在该企业账簿的“预收账款”账户和“收入”账户只反映了一小部分收入,与实际销售情况存在明显差距。
    根据以上疑点,检查组重点对该企业往来账户“其它应付款”科目进行了检查,经过对每一笔个人借款和还款凭证核对检查,终于在其中一笔还款凭证后面发现该企业负责人批准,准予退某人购房预收款。于是检查组以此为突破口,首先到该企业所开发的售楼处实地调查取证,通过询问售楼人员及调取售楼资料,取得了详细的售楼明细资料及收款收据,证实了其所开发楼层已大部分售出,然后详细询问记账会计和财务负责人并做询问笔录。在事实的面前该企业负责人最终承认这部分向个人借款实际上是收到的售楼预收款,具体会计分录为:在收到售楼预收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它应付款——某某人。该企业的理由是由于资金紧张将收到的售楼款放到“其它应付款”账户中,等到有钱的时候再结转收入交纳所涉及税金。但是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核实统计,该企业收取的售楼预收款记入往来账户“其它应付款”科目以及收取售楼预收款不记账共计为1207430.05元,未按规定期限申报交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以住宅楼及底店抵顶工程款不计收入
    在查看该企业财务总结中,发现该企业与乙方即施工企业已达成抵顶房屋协议,以该企业所拥有的住宅楼及底店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而在该企业收入账户和其他账户中均未反映上述售楼行为。经询问,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上述抵顶行为不属于售楼行为,不应该交纳有关税金。经过检查组认真讲解有关税收法规政策,财务人员最终认识到该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存在少申报交纳有关税金的事实。
    三、处理结果及依据
    针对上述问题,经案件审理会研究决定,对该企业违反税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三、五条规定,对该企业追缴营业税105821.53元、城建税7407.51元、教育费附加3174.65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应补税款罚款0.5倍,计58201.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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