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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房产税纳税义务应及时申报纳税

2013-11-22 文章来源:江苏苏州地税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近期稽查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1年8月21日签订合同购置沿街门面房一栋,9月30日房产公司将该门面房交付该企业使用,但是该企业2011年和2012年未申报该房产的房产税,该企业委托施工单位建造的厂房一栋在2012年5月15日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但是2012年业没有申报该房产的房产税。企业解释说上述两处房产均在2013年取得了房产证,所以在2013年才申报缴纳了房产税。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案中该企业购置的沿街门面房属于购置新建商品房,应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即2011年10月开始发生纳税义务,于是稽查局对该处房产补缴了2011年10月-12月以及2012年的房产税,并处滞纳金及罚款。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十九规定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本案中该企业委托施工单位建造的厂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即2012年6月,于是稽查局对该厂房补缴了2012年6月-12月的房产税,并处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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