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6〕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混淆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风险
【基本情况】
A观光旅游有限公司,有垂钓、果实蔬菜采摘、鸟语林观光等经营项目,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型企业。A公司经营休闲农庄业务,经营占地10000平方米。2022年9月,新增酒店住宿、餐饮美食业务,占地1000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3元/平方米。2023年5月,无偿使用林业局一处林场土地,占地5000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1.5元/平方米,建设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公司营业业务属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项目,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由,对2022年9月至至今所属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减免税申报。
【预警分析】核实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事项是否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如不满足减免条件,可能存在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应及时进行更正。A公司经营的项目中有垂钓、果实采摘、蔬菜采摘、鸟语林观光,这些项目是属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项目,符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
A公司经营的项目中的酒店住宿与餐饮美食占用林场用地建度假村,不属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项目,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需要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应各申报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四条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合规建议】A公司的主要风险点在于,混淆了免税与应税项目,存在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自助垂钓、果蔬采摘、鸟语林观光、种植、养殖、饲养等项目用地,是属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的项目中的酒店住宿与餐饮美食所占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在取得房产、土地权属后,建议按期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情况进行自查,确定减免事项符合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在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时,要严格区分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土地使用情况,正确选择减免代码及减免文件,填写减免土地面积及减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