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0〕125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本文第二条失效。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房地产财税网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财税网注】:标准租私房是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房屋产权形态,特指“文革”期间被政府接管的私人出租房产,落实政策时在维持租赁关系前提下带租户发还产权,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该制度起源于1966年北京市接管51万间私房,1983年全面开展发还工作,截至2004年全市仍有3.9万间此类房屋,主要分布在老城区。由于租金长期参照公房标准偏低,导致房屋失修严重。2003年北京市启动专项治理,通过政府与单位责任共担、财政补贴、建设低价安置房等政策,累计解决6586户住房问题。拆迁补偿采用经济适用房均价核算资助标准,对无房承租户实施定向安置。至2004年底已完成47%腾退任务,剩余7398户计划当年10月前完成搬迁。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