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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1999-03-12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税发〔1999〕44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将本文中“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地税”修改为“税务”,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 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在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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