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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

1987-11-2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87〕财税地字第28号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7)粤税三字第58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房屋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经研究,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二、港作船、工程船的免税范围,请按总局(87)财税地字第19号文的规定办理。
                              198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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