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增值税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2011-11-0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苏财税〔2011〕35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一、  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