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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予调整自治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2011-11-2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新财法税〔2011〕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利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l、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l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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