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协〔2026〕3号
各预拌混凝土企业、会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要求,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同时帮助各预拌混凝土企业、会员单位准确理解政策、规避风险,现提示如下:
一、深刻认识政策核心变化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10号公告正式施行,对混凝土行业增值税计税方式产生重大影响,核心变化如F:
(一)一般纳税人政策调整
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预拌混凝土可选择简易办法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预拌混凝土,须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适用税率13%:外购转售、委托加工的预拌混凝土,继续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13%。
(二)小规模纳税人政策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按简易办法适用3%征收率;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或"3减1"优惠政策。
二、全面落实合规管理与应对措施(一般纳税人)
(一)强化税负调控核心举措
1.规范合同管理,修订购销合同:明确13%税率条款及价格调整机制,与上下游协商建立税负分担机制:对存续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注明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因素。
2.科学重构定价体系:将13%销项税额纳入报价模型,结合进项抵扣水平精准测算目标税负。参考公式:新含税价=原含税价÷(1+3%)×(1+13%)×(1-目标税负率)。
3.政策衔接处理:
(1)对于202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纳税义务却开具3%征收率发票的,需冲红按照13%税率重开;对一般纳税人客户重点宣传13%专用发票抵扣价值,协商合理调整价格;向小规模纳税人做好政策解读。
(2)对于2026年1月1日以前发生纳税义务却在当时进行发票开具、需在2026年1月1日后开具发票的,与下游积极展开沟通协商,依据发票应开未开的具体原因和责任,秉持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力求对税率差额部分双方应当承担的比例达成一致意见,维护行业正当权益。
(二)筑牢合规管理防线
1.优化供应链管理。优先选择具备13%、9%专用发票开具资质的供应商(如大型水泥生产企业、正规物流企业),签订专用发票管理条款,建立供应商合规档案。
2.提升财税管理能力。开展全流程税务自查,重点核查近一年采购发票合规性:精确测算13%税率下实际税负,科学评估转型影响:
组织专题学习《增值税法》及10号公告,熟练掌握一般计税模式下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流程规范。
(三)加强进项税额管控
建立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全流程管理机制,确保应抵尽抵:严格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实施分类核算:优化成本结构,提高水泥、设备采购、运输服务等可抵扣成本占比,优先取得13%、9%税率专用发票。
三、强化责任担当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此次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将落实税改政策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行业龙头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合规经营,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1.深化产业链协同。以政策调整为契机,加强与上下游企业的沟通协作,建立"税负合理分担、价格动态调整"长效机制,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新合同明确税率适用、价款调整等核心条款,实现合作共赢。
2.规范供应链管理。建立"供应商筛选一发票获取一审核抵扣"全流程管控体系,从严审核供应商资质,确保进项税额应抵尽抵,有效降低综合税负。
3.强化政策宣贯落实。我会将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分享实操经验。各单位要加强内部培训,确保政策理解到位、执行到位。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政策平稳过渡,为本市混凝土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本市经济社会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天津市混凝土行业协会
2026年0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