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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办理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503号提案的函

2021-06-0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现将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503号提案《引导农村住房租赁业健康发展,提高乡村农民财产性收入》中的“建议对乡村住房租赁行为实行优惠政策,扶持农村农民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农村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针对乡村住房租赁暂无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但住房租赁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九)项第6款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及《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免征增值税的,无需缴纳)。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根据《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只对开征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产、土地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开征范围以外的房产、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开征范围内的房产、土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及《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工作措施
  我局将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热线、微信、微博、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住房租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纳税人应享尽享。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优惠政策是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部分授权制定的,目前我省对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授权事项均实行顶格规定。对提案反映的有关建议,我们将组织专题调研,将建议采取适当方式向税务总局反映,以促进扶持农村农民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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