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国税函〔2004〕355号
海曙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返利资金税金计算的请示》(甬国税海发〔2004〕54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中规定的“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视同含税收入,在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即: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复。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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