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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20170105

2017-02-07 文章来源:福建国税 信息提供:福建国税 浏览次数:

  1、PPP项目是按金融服务或建筑安装征税
  答:应根据合同中所含的具体项目进行判断。一般的承建合同在发包和招投标乃至费用的结算过程中,都会对项目进行划分,常见的项目包括建筑服务、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等。此类项目一般而言款项支付时间久,款项支付次数多,可根据每次付款的性质,根据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应税项目。
  2、保险公司代车主支付保险车辆的维修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若购买方为车主,保险公司让修车厂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行为;若购买方为保险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但应按转售劳务处理。
  3、保险公司回收损毁车辆并销售,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此,保险公司销售其回收的损毁车辆可据此申报缴纳增值税。
  保险公司销售旧车前对旧车进行修理修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但如果销售车辆时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
  4、部分银行开展的贵金属租赁业务如何征税
  答:银行出租贵金属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广告公司承接业务包括广告设计、广告牌制作和发布的,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对于广告公司制作有形货物的,除低值易耗品外,应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6、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不动产为5月1日前开盘的房地产项目,在试点前付了一部分款取得营业税发票,其于5月1日后的付款部分取得相应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应按销售方的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在试点后发生的费用可以抵扣。
  7、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同时收取电梯、空调使用费,如何计税
  答:如果收取的电梯、空调使用费主要依据耗用电量计价,应按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价外收取的与电梯、空调有关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属于价外费用。
  8、工程项目多个项目,其中一个项目总包款还没结算,但是分包款已经收到了,并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请问这部分分包款可以抵扣其他一般计税项目的销项税额吗
  答:可以,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不按项目区分。
  9、如何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答: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问题,凡是购房合同没有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一律按预收款方式认定,实际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编码为"602"的普通发票,以纳税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合同已经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无论是否在约定时间收到款项,均按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0、如何判断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是否可以计算抵扣
  答:判断购入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计算抵扣,应根据购入农产品的环节进行判断:从流通环节(含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政策)购进的免税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放弃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可以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对于从农产品生产环节购买的免税初级农产品或流通环节购买的应税农产品,开具或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根据政策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1、政府成立房建公司,地由储备中心拨到房建公司,再挂出来拍卖,由房地产公司中标建房,建成后由房建公司回购(低价回购),再由房建公司按市场价销售,如何界定房建公司的销售行为,属于房地产开发或者不动产销售。
  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适用税收政策:
  一是政府相关单位立项,委托建设单位施工,并对外销售,则政府相关单位属于销售不动产,建设单位属于提供建筑服务;
  二是政府相关单位招拍挂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立项并向政府相关单位销售不动产办理首次产权登记,再由政府相关单位对外销售不动产办理二次产权登记,则政府相关单位属于销售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销售不动产。
  三是政府相关单位招拍挂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立项并按约定,通过政府相关单位向特定对象销售不动产办理首次产权登记,则政府相关单位属于销售土地使用权和提供经纪代理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销售不动产。
  12、36号文后,混凝土企业自建厂房,将自产混凝土用于在建工程,是否需要再做视同销售
  答:自产混凝土属于购进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中间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处理。
  13、企业将自己经营的服务奖励给员工,是否作视同销售
  答: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
  14、林场提供的伐木服务,同时负责道路清障,平整,砍伐,是不是按建筑服务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伐木为林木这一货物的生产环节,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税率17%;道路清障、土地平整属于其他建筑服务,适用税率11%,应当分别核算。
  15、酒店会议的餐费可不可以开在同一张专用发票
  答:购进餐饮服务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如果餐饮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开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应当单独分行填写。未单独列明且与其他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合并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购买方取得不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
  16、联通、电信等公司付给代理商柜台租赁费用,该费用主要是代理商代其销售电话卡、代缴电话费等业务,要求代理商按柜台租赁开具发票,是否可以开具
  答:如果代理商只是为电信服务商提供代理服务,应按经纪代理服务应税项目开具,不得变更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8、对于在两个县区交界地区的项目,建筑企业如何开具外管证,如何预缴税款
  答:建筑服务项目跨县区,需要分别开具外管证,并按项目在不同县区的投资比例分别预缴税款。
  19、通过境内机构代理组织去境外参加会展活动,组织机构能否免税
  答:属于经纪代理服务,不适用跨境服务免税规定。
  20、自建取得的房地产,原先按销售房地产做了简易计税备案,后面改变经营方式,准备出租,但是已经过了试点转换日,是不是可以重新备案出租不动产如按一般计税方法,进项如何处理
  答: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为两个不同的应税项目,对销售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办理了备案手续,不影响出租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对同一个项目兼营两个应税项目,既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又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处理。
  (以上解答,如与最新发布的政策文件相悖,以正式公布的政策文件规定为准,若因相关政策变动而发生执行口径更改,以最新发布的执行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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