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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10月热点问题汇编

2015-11-0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5年11月05日
  1、我公司通过DHL(联邦快递)向国外寄送快件,并就收讫的国际快件费开具了电子发票,请问能否要求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答:不可以。《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4)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国际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你公司向国外寄送的快件,终点是在境外,属于国际邮政业务和收派服务,是免征增值税业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我公司委托货代公司代理报关进口设备,代理费由代理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能否要求代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规定,《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三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第(四)条物流辅助服务的第6点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因此,货代公司如是增值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我公司是生产饮料的企业,能否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中的“其他食品制造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答:不可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其他食品制造业”的行业代码大类是“14”,而饮料生产的行业代码大类是“15”,所以不能享受财税〔2015〕106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4、中国境内企业的非居民企业股东A公司将股份转让给非居民企业B公司,境内企业已代扣代缴了A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股份转让之前有未分配利润,现境内企业对股权受让后的B公司进行利润分配,请问境内企业在利润分配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B公司企业所得税?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股权转让完成后,企业分配利润给新股东B公司,其分配的利润如属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是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及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分配的利润代扣代缴B公司企业所得税。
  5、9月购买了1.6升排量的小汽车,发票开具日期为9月15日,目前还未缴纳车辆购置税,请问是否可以享受国家新出台的针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
  答:不可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同时第三条规定,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您的乘用车购置日期是9月15日,不能享受减按5%税率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优惠。
  6、我公司是商贸批发零售企业,利用手机APP平台多渠道销售商品,顾客通过APP平台购买商品后,会赠送抵价券给顾客用于再次购买货物时使用,顾客利用抵价券购物是按原价计算销售收入还是按折价后计算销售收入?发票应如何开具?
  答:视折价优惠的方式不同对待。如果抵价券是由商家提供,商家最终收取的是优惠后金额,相当于商家直接折扣销售商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如果抵价券是由APP平台提供,折让价格的部分由APP平台补贴支付,商家最终全额收取销售货款,则应按全额收取的金额计算销售收入,但开具发票应分别开具。
  7、现在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我公司原来的税务登记证是否需马上去办理换证?
  答:如无任何登记信息变更,原税务登记证可使用至2017年12月底。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为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8、我公司是新成立的企业,领取了社会信用代码,现公司财务负责人发生了变动,变更手续应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还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答: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实施“一照一码”改革后,不论是领取“一照一码”的企业还是尚未领取“一照一码”的企业,其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三项信息的变更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9、我公司现对外经营发生了业务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提供的是“三证合一”的18位的信用代码,但在开票系统中无法开具,应如何处理?
  答:无法开具的原因是开票系统未升级。公司可联系技术公司通过远程或上门安装,对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进行升级后开具。
  10、三证合一后,企业在工商办理完手续取得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证照后,30日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报到,是否属于逾期登记?
  答: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因此30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报到,不属于逾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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