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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6月热点问题汇编

2015-07-0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5年07月02日
  1、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国税稽查局今年5月份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我公司去年1月份有一笔应申报而未申报的销售额,税务局要求该笔销售额计入到今年5月的销售额中,但如果这样计算我公司连续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就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了,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了,请问是否可以将该笔销售额计算到去年1月份?
  答: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规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因此,您公司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前往主管国税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会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如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登记有关资料,您公司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听说自今年六月开始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填写一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但这个月申报的时候并没有看到,请问是不是我公司不需填写这张申报表?
  答:需要视情况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但同时第二条也规定了,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您公司是否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需看是否符合上述标准,同时需注意的是,该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六月份申报时没有出现《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不代表您公司就不需要填写了,还是需视情况而定。
  3、我公司2015年1月发生一笔对境外企业的技术转让服务,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可以享受免税,但现在主管国税告知我们没有书面合同就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请问是这样的吗?
  答:是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二条第(十)款第1点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免征增值税。同时文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除第(五)项外,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因此,您公司如要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4、我公司是外贸出口企业,从A企业购进了10台设备,现在要分批出口,准备先出口4台,但A企业将10台设备的金额均开在了一张发票上,如果我公司现在按照4台设备报关出口是否会影响到出口退税?
  答:视情况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②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因此,您公司购进货物需要分批报关是可以的,但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5、我是城镇退役士兵,想从事个体经营,听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请问是否需要到国税部门进行审批?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款第2点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因此,您不需要到国税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但需注意的是虽然审批程序取消了,但备案手续还需要办理。上述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6、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由于会计人员突然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申报出口退税所需的发票一时无法找回,错过了规定的申报期限,请问是否可以延期申报?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出口退(免)税,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而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举证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因此,您公司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举证材料,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
  7、我公司2015年4月因与其他单位经济纠纷,法院判决我司赔偿对方100万元,请问这笔无法取得发票的100万元赔偿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8、本月我公司在申报时出现了一张《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请问这张表需要申报吗?
  答:视情况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前收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前所得:①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②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③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因此,如您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即需填报该张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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