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答疑(一)
2016年4月11日
1.我国营改增试点工作情况?
答:为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辖市)。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试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正常有序进行,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税收征管、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征纳双方已经基本适应了新税制的各项要求,营改增前期试点行业已经从税制转换阶段过渡到常态运行阶段。针对试点过程中部分企业税负暂时上升问题,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通过加强政策解读、出台过渡政策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总体上看,前期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反映良好,基本实现了规范税制、减轻税负、促进发展、带动改革的预期目标。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92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13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79万户;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
2.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从什么时间开始?
答: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
3.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改革内容和措施?
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目前,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配套的操作办法也将于近期公布。
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意义?
答: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 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三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四是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5.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对前期试点行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税负有何影响?
答: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特别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6.税务系统在帮助企业尽快做好试点准备工作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税务系统将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尽快公布配套操作办法;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媒介,做好包括政策解读、操作实务、服务措施和热点难点等在内的宣讲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纳税人诉求;三是国税、地税部门早日对接,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纳税人档案交接手续。切实做到无缝衔接、平滑过渡、按时办结,交接过程中不给纳税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四是税务部门分批次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获益新税制;五是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科学布局办税服务大厅,充分考虑试点纳税人各种诉求和工作量,增设服务窗口,开设绿色通道,给纳税人提供更便利高效的办税服务。
7.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是否全部由国税部门统一征收?
答: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不全是由国税部门统一征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8.什么是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纳税人?
答: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9.按照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两类?
答: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0.什么是销售服务?与原提供应税服务有什么区别?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与原提供应税服务相比,试点范围扩大,实现了行业的全覆盖。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答疑(二)
2016年4月13日
11.如何判断是否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包括哪些情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3.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14.某市政道路施工企业,对外道路施工时使用自己生产的沥青混凝土,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营改增之后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照销售服务一并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1%。
15.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生产性劳务是否仍然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生产性劳务不能笼统地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油气田企业的15项增值税生产性劳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目及对应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例如:油气田企业生产性劳务中的“地质勘探”纳入“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不再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16.交通运输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7.邮政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8.电信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9.建筑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20.建安企业营改增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申报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答疑(三)
2016年4月13日
21.金融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2.现代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23.生活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4.无形资产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25.不动产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2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办公用房,在营改增后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怎样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7.营改增后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计算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先按5%的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乘以1.5%计算应纳税额。
28.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9.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适用税率分别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及适用税率分别是:
一、销售或进口货物(除(2)以外的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7%;
二、销售或者进口部分货物(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税率13%;
三、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11%;
四、提供其他服务(除(1)、(3)以外的服务),税率6%;
五、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的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境内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30.境外单位(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扣缴义务人是谁?扣缴义务人如何计算代扣代缴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答疑(四)
2016年4月14日
31.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如何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三、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32.试点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3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什么?认证方法有哪几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的规定,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动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象,运用识别技术将图象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
认证按其方法可分为远程认证和上门认证。远程认证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或电子信息)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的方式。
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已污损、褶皱、揉搓,致使无法认证的,可允许纳税人用相应的其他联次进行认证(采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规定,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二、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34.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类型?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35.认证通过后的扣税凭证应在什么时间内申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6.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申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的规定,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7.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8.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丢失,销售方和购买方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9.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0.试点纳税人哪些项目适用于简易计税办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项目有: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7)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8)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9)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10)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1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3)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答疑(五)
41.销售过期商品被执法部门查处强行销毁;或不动产属违法建筑,被执法部门强行拆除,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答:上述两种情况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作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因销售过期商品被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强行销毁,或者违章建筑的不动产被执法部门强行拆除,均属于非正常损失。
42.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了不得抵扣情形时,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43.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
答: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认证。
44.住宿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购进住宿服务的进项税额符合抵扣规定,方可抵扣。
45.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征收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拿去可以抵扣进项吗?
答:可以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扣税凭证。
46.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7.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48.销项税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49.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0.一般纳税人转让有价证券,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转让有价证券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答疑(六)
51.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个体工商户销售服务的起征点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2.托儿所、幼儿园的哪些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5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哪些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因此,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54.提供教育服务取得收入是否全部免征增值税?
答:提供教育服务取得收入不是全部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
55.哪些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利息收入有:(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2)国家助学贷款。(3)国债、地方政府债。(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因此,属于以上七种情形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6.军队转业干部在哪些情况下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57.个人销售住房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案例一:西安某户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取得出售住房收入420万元。按原营业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营业税额=420×5%=21万元。按改征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应纳增值税额=420÷(1+5%)×5%=20万元案例二:西安某户将购买已3年的普通房对外销售,取得出售住房收入200万元,由于符合免征条件,无论是按之前的营业税计税方法,还是按改征增值税计税方法,均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
58.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59.哪些试点纳税人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试点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且试点实施前未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对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新纳入营改增试点业务的纳税人,不需重新登记。
60.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能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答疑(七)
2016年4月20日
6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按规定期限应登记而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如何管理?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62.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哪些?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的规定,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3.什么是报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64.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65.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收到预收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售款时应预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66.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可以合并申报纳税吗?
答:经批准后可以合并申报纳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7.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6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答: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报送以下资料: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附列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时应报送《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5)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6)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完税凭证及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7)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存根联或报查联。(8)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确定应税行为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清单。(9)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10)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报送《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11)从事机动车生产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应报送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12)从事机动车销售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13)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报送《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14)各类汇总纳税企业应报送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15)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16)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应报送《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17)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应报送《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同时报送以下资料:——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以上服务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跨境服务中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18)《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19)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69.办理纳税申报的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70.没有取得经营收入是否还要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答疑(八)
71.电子税务局如何使用?
答: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目前是免费提供给辖区内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普通发票开具等业务。若需使用电子税务局,请先携带税务登记证件(“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通。开通后,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电子税务局客户端(下载地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官网—电子税务局—下载专区—办税软件—陕西国税电子税务局客服端)。安装完成后,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的密码登录使用。若使用中遇到问题,可以拨打电子税务局技术支持电话4007151555,或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
72.一般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不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凭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服务的免抵退税。一、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按应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增值税出口退税)”等科目,按免抵退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二、收到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三、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中止补交已退回税款的,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73.试点纳税人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7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答:一、试点实施前,地税、国税部门完成试点纳税人名单移交接收工作后,经案头审核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纳税人,应在接到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在移交接收工作的规定时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等基础信息确认。二、试点纳税人在确认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等基础信息时,应根据企业类型提供相应的资料。(一)单位纳税人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二)个体经营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5.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发票使用是否有过渡期?
答:试点纳税人原则上一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起征点以下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可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试点纳税人使用原地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的,营改增后使用国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结合原有冠名普通发票库存情况,拟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为冠名普通发票使用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延续使用地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逐步对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冠名普通发票进行替换。
76.如何领用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二、税务登记证件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发票专用章印模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领时需办理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试点纳税人完成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发行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二、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三、《发票领用簿》。四、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或税控盘。
77.试点纳税人领用的发票什么时候可以开始开具?
答: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领用的发票,自试点实施之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
78.原使用地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如何在过渡期使用和开具发票?
答: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方案〉的通知》(陕国税发〔2016〕57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于2016年7月31日前,可延续使用地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并于2016年6月10日前,根据需要拟定冠名普通发票需求计划,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2016年7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对未使用完的原地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后,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2016年5月1日至验旧之日的地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开具数据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国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领用事宜。2016年8月1日起,原使用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必须开具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原地税监制冠名发票。冠名普通发票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违规使用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处理。
79.此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原领购的地税发票应何时缴销?
答: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方案〉的通知》(陕国税发〔2016〕57号)的规定,营改增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具体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发行有关事宜。并于2016年4月30日前,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具体要求,在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等相关事宜。
80.试点纳税人发生折扣销售的,如何确定应税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答疑(九)
81.开具发票次月仍无法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无法继续开具发票应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将无法继续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82.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83.哪些情况下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84.纳税人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程序: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一、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五、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85.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86.试点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87.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免税规定的应税行为,是否一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是一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的规定,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登记条件尚未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8.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险收入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免征增值税的保险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的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89.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的规定,代开发票需提供以下资料:一、代开普通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临时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发票时,纳税人应如实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代开发票申请表》(二)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四)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纳税人资料齐全,申请开具的发票属于需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已按申报单上的税额缴纳税款后,方可代开。二、代开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二)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纳税人资料齐全,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上计算填写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后,方可代开。为节约排队时间,纳税人可通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申报单网络受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提交并形成带有预约流水号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90.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答疑(十)
91.如何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41号)的规定,根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生产成本变化情况,决定适当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具体通知如下:一、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税卡的零售价格由每套1303元降为1188元,金税专用JK300型读卡器的零售价格由每台173元降为149元,金税专用IC卡(64K)的零售价格由每张105元降为79元。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的规定,严格核定税控盘系列产品价格,根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升级换代状况和生产成本费用情况,暂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报税盘为每个230元。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的规定,纳税人置换专用设备…纳税人原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
92.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能否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93.增值税纳税人首次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全额抵减增值税,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纳税人应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纳税人在申报表对应栏填写抵减金额进行抵减。
94.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办理哪些业务时需使用的金税盘(税控盘)?
答:购退票、报税和修改购票员信息时,需携带金税盘(税控盘)办理;其他如变更企业名称或税号、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或供应量、增加分开票机和修改金税卡时钟授权等,需携带金税盘(税控盘)办理。纳税人可登录开票系统在每月征期远程抄税并清卡。具体步骤:一、上报汇总(登录开票系统,在联网状态下系统后台自动上报汇总);二、电子申报(在纳税申报软件里进行申报,并申报成功);三、网上扣款(在专用发票认证和网上申报受理系统执行,如当月无需缴纳税额,可无此步骤);四、远程清卡(登录开票系统,在联网状态下系统后台自动进行清卡)。
95.哪些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答: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发〔2015〕77号)的规定,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纳税人将分期分批进行系统升级,全部纳入升级版管理,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使用升级版。
96.采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什么优势?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97.在购买纳税人端税控设备时,应选择金税盘还是税控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金税盘和税控盘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
98.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设备不可以开具哪些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设备开具。
99.只有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才能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可以开具发票并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设定,并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100.营改增后,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发生变化?
答:1.对纯地税户,保持原纳税人识别号不变。2.对国地税共管户,使用国税部门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3.对于已办理“三证合一”的营改增纳税人,一律使用该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4.对于“一人多照”个体工商户,既在国税和地税分别办有税务登记证切纳税人识别号重复的,按照业主“身份证号码”+“2位顺序码”的编码规则对其地税的税务登记进行重新编码,发放国税税务登记证。
101为什么要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这一重大税制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哪些积极作用? 2013-05-07
答: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102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2013-05-07
答: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范围是指: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同时,从2013年8月1日起,从事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放映、发行的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也纳入营改增范围。
10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营改增之前的期末留抵税额可否结转到营改增之后抵扣? 2015-04-23
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其营改增之前的期末留抵,只能从营改增之后的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适用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的纳税人。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购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用的电脑,能不能全额抵减增值税?
答:计算机不属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其购买费用不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购买计算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通过后,可按票面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104新认定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后取得试点实施前开具的应税服务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能申报抵扣吗? 2014-10-22
答:新认定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于试点实施以后购进货物与劳务、接受应税服务,开具日期为试点实施以后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涉及的进项税额。因此,新认定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于试点实施后取得的试点实施前开具的应税服务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105 营改增后,原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实施之前发生的未抵减完的扣除项目金额应如何处理? 2014-09-03
答: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本规定)。
106 我单位是新办研发企业,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我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适用零税率,《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9栏“本期确认应税服务营业收入人民币金额”和第10栏“本期收款金额(折美元)”应该怎么填? 2014-07-02
答:第9栏“本期确认应税服务营业收入人民币金额”是指按合同约定的本期确认的应税服务营业额,不论该营业额是否已到账,第10栏“本期收款金额(折美元)”是本期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实际收到的款项。举例来说,某企业2013年8月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按合同约定确认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其中700万元收到营业款,300万元未收到营业款。则9月份,企业办理所属期2013年8月免抵退税申报时,在申报系统免抵退税明细申报表中,确认应税服务营业收入即第9栏录入1000万元,对收讫营业款的700万元录入本期收款金额即第10栏,参与本期免抵退税计算,对未收讫营业款的300万元,暂不申报,待收到营业款时再申报。
107 为什么将代理记账也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4-05-19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对“鉴证咨询服务”项下的“咨询服务”概念的界定,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即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专业知识咨询服务,“代理记账”也符合“咨询服务”概念解释的要件,因此也属于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108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2014-04-15
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09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开发,食品安全检测仪器的研发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2014-01-22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项下“研发和技术服务”是指,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因此,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开发、食品安全检测仪器的研发服务,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应纳入营改增的范围。但对公司内设的技术开发、研发部门向本公司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实行内部统一核算的,不属于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110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营改增之前的期末留抵税额可否结转到营改增之后抵扣? 2014-01-07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其营改增之前的期末留抵,只能从营改增之后的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适用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的纳税人。
111快递服务公司是否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2013-06-13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邮电通信业没有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因此快递企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11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必须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申请认定的如何处理? 2013-05-20
答:必须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未按规定申请认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其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1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2013-05-20
答:属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114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和新开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013-05-20
答:可以。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115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2013-05-20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增值税纳税人通过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法定行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不论是否发生应税服务销售额,均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的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
116 营改增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2013-05-09
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117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2013-05-07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三)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五)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六)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18 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对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2013-05-07
答:一、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119 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2013-05-07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120 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如何进行核算? 2013-05-07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121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原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能否继续按照差额征收增值税? 2013-05-07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