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增值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制糖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2014-11-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决定在全区制糖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机制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机制糖(每吨)甘蔗单耗数量为8.22吨。
  四、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公告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4年11月30日对期末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于2014年12月1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件)。
  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7号)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中机制糖甘蔗单耗数量为8.203吨的标准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凤糖罗城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桂国税函〔2013〕9号)同时废止。
  六、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国标行业

 

所属试点行业

 

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日期

 

期初库存类别

主要库存名称

库存金额(元)

应转出期初库存农产品

或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元)

备注

农产品原料

 

 

 

 

半成品(在产品)

 

 

 

 

产成品

 

 

 

 

其他不属于原料的农产品

 

 

 

 

合计

——

 

 

——

 

纳税人声明

 

上述各项内容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填报,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企业,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期初库存”是纳税人2014年9月30日的库存。
  3.“应转出期初库存农产品或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是指这些库存农产品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在产品、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
  4.“其他不属于原料的农产品”是指购进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5.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的填列,由纳税人利用其会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数据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