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邮政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01-28   栏目:增值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为确保我市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现就北京市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北京市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按照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二、北京市邮政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暂定为1%.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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