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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税局关于手机促销赠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7-11-30 栏目:增值税
深国税函[2007]317号
稽查局:
你局《关于手机促销赠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稽发[2007]31号)悉。对于你局请示中所述的公司随经营商品(手机)向经营单位配送促销赠品的行为,不属于向他人无偿赠送货物的行为,所以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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