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1〕456号
宣武区、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接到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关于石景山发电总厂改制涉及增值税问题的报告》,经了解,原石景山发电总厂(以下简称石电总厂)为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直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包括石景山热电厂、京西发电厂、113电站及官厅、下马岭、下苇甸梯级水电站。改制前,石电总厂在石景山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按照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00年按照国家电力公司的要求,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对石电总厂进行改制,将其评估后的生产经营性净资产一部分以投资入股方式与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等四家单位共同组建“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热电,注册在石景山区),其余全部剩余资产以投资入股方式与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共同组建“京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西发电,注册在门头沟区)。鉴于上述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华北电力集团公司以实物投资形式分别组建京能热电和京西发电行为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华北电力集团公司以实物投资形式分别投入到京能热电和京西发电的存货部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鉴于此项实物投资行为的主体是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征税对象应为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因此应由宣武区国税局对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的实物投资行为征收增值税。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