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2〕7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加油机税控装置初始化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并就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控初始化
(一)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将加油机加油时间设定为每月1日至31日、申报纳税征期为1至10日后,税控初始化读取的数据为每枪最初加油量至初始化时加油量的总数据,作为基础信息。由于,加油机税控装置具有自动清分当月累计加油量数据的功能(报税IC卡读取数据为加油机实际加油数据)。因此,各分局虽然对各加油站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的时间不同,但并不影响报税IC卡读取数据。
(二)实行集中报税的加油站,可购置一套读卡器、IC卡,但加油枪枪数超过一片IC卡(最多147条)容量的,需增加购置IC卡,以满足加油枪读取容量。
二、税收管理
(一)从4月1日起各加油站在申报纳税时,除携带申报表外,还应持报税IC卡,一并申报。税务机关在受理加油站申报时,应对申报表数据与报税IC卡数据进行比对。若申报表数据大于或等于报税IC卡数据,可正常受理;若申报表数据小于报税IC卡数据,应查明原因,据实征收。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计量检定规定的周期,每年两次对加油站加油机进行计量检定,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在加油站报税时,对持有质监部门和加油站双方共同签章的《北京市加油机计量检定用油量登记表》中用于计量检定用油在报税时准予扣除。
(三)《登记表》“税控机具初始化时油量显示表”所表示的调试和检定用油量可在计算销售油量总数中予以扣除。
附件:北京市加油机计量检定用油量登记表(略)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