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2〕213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2009年1月12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号)“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02]213号)相应废止。”本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号)下发以后,各区、县局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指目录列举的,下同),其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对不符合财税字[1995]44号和财税字[1996]20号文件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享受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二、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纳税人,应于2002年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的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2001年1月1日后多缴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应予以退还。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