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3〕1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有关精神,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在2003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核定工作。
  2003年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核定工作比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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