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6〕57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和省政府授权,经研究决定,现对我省铁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做如下调整: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里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生产的矿产品:凡露天铁矿的,按每吨铁矿石8.4元征收;凡地下铁矿的,按每吨铁矿石6元征收。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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