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2020年第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就资源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现明确我省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20%。
  二、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8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对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情形下应税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和顺序进行了明确,并规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成本利润率
  我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20%。
  (二)明确实施时间
  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同步实施,《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明确废止内容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